
【法】 call sb. in evidence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somebody; someone; thingamy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give evidence; attest; bear witness; depose; tell; testify; witness
【經】 bear witness
傳喚某人出庭作證(chuánhuàn mǒurén chūtíng zuòzhèng)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依法要求特定人員(證人)在指定時間、地點到法庭提供證言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和要素如下:
強制性司法行為
傳喚是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行使公權力的體現,具有法律強制力。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如罰款、拘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來源:北大法寶《刑事訴訟法》條文釋義
對象限定為證人
“作證”明确指向知曉案件事實的第三人(非當事人),需如實陳述所見所聞。區别于“傳喚嫌疑人”或“通知原告/被告出庭”。
來源:中國法院網《民事訴訟證人制度解析》
程式法定性
需出具書面《傳喚證》或《出庭通知書》,載明案由、到庭時間地點及法律依據。英美法系中對應“Subpoena”(傳票),要求證人“testify under oath”(宣誓作證)。
來源:美國聯邦法院官網《Understanding Subpoenas》
中文術語:傳喚(chuánhuàn)
英文對應:
例:The court issued a subpoena to compel the witness to testify.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出庭作證(chūtíng zuòzhèng)
英文表達:
注:強調“在法庭上”(in court)的正式場景,區别于書面證詞(affidavit)。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幹規定》
要素 | 中國法 | 英美法 |
---|---|---|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62-65條 | 《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45 |
強制手段 | 拘傳、罰款 | Contempt of court(藐視法庭) |
證人特權 | 近親屬可拒絕作證(第193條) | Spousal privilege(配偶特權) |
來源: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 (West Academic Publishing)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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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某人出庭作證是司法機關依法要求知曉案件事實的自然人或單位在指定時間到法庭陳述事實的法律程式。以下是具體解釋:
定義
傳喚出庭作證是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等)通過法定程式,通知證人到庭陳述其知曉的案件事實的行為。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如企業、組織等)。
法律依據
啟動方式
證人義務
特殊情形
證人可通過書面證言、視頻等方式作證的情形包括:
證人資格
需具備正确表達意志的能力,精神障礙或年幼無法辨别是非者不得作證。
僞證責任
作僞證或隱匿罪證需承擔法律責任,嚴重者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強制措施
法院可強制傳喚拒不出庭的證人,但被告近親屬享有豁免權。
傳喚出庭作證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既強調證人的法定義務,也兼顧特殊情況下的靈活處理。證人應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如實陳述,以确保案件事實的準确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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