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ien; right of lien
留置權(Lièn Quán)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指債權人因合法事由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有權留置該財産并以折價、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法律内涵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法律定義與核心要件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447條,留置權的成立需滿足三項要件:債權人合法占有動産、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未獲清償、動産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此定義與普通法中的“possessory lien”具有相似性,均強調對标的物的實際控制權。
適用範圍與限制
中國法律明确留置權主要適用于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合同關系(《民法典》第448條),而普通法中的留置權(如“mechanic's lien”)可覆蓋建築、維修等更廣泛領域。此外,法律規定不得對具有人身屬性的物品(如身份證件)行使留置權。
行使程式與優先效力
債權人需通過書面催告、協商折價或司法拍賣等程式實現權利(《民事訴訟法》第237條)。在受償順位上,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權(《民法典》第456條),這一規則與《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333條存在法理共性。
跨法系比較與術語辨析
漢英對照法律詞典中,“留置權”常譯為“lien”,但需注意兩大法系的差異:中國法強調合同關聯性,而普通法中的“lien”包含更廣泛的法定和衡平留置類型。國際商會《擔保工具統一指南》第2.1.3條亦對此作出術語區分。
權威參考文獻:
留置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因債務未履行而對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進行留置,并優先受償的法定擔保物權。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留置權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動産,并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其法律依據主要為《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明确規定了留置權的行使條件和範圍。
債權人可采取以下步驟: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法律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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