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visional consitution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about; agreement; arrange; make an appointment; pact
【經】 about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臨時約法(英文:Provisional Constitution)指中國近代史上由南京臨時參議院于1912年3月11日頒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作為辛亥革命後第一部具有資産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文件,它确立了主權在民、三權分立等原則,并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是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根本法。其名稱中的“臨時”強調其過渡性,旨在規範政權運作直至正式憲法制定。
主權歸屬(Sovereignty)
約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The sovereign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resides in the people.)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第一卷。
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
設立參議院(立法)、臨時大總統(行政)、法院(司法),相互制衡。
英文術語:Executive(行政)、Legislative(立法)、Judicial(司法)。
公民權利(Civil Rights)
規定人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等自由(freedom of speech, press, and assembly),并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
來源:哈佛大學費正清研究中心《劍橋中國史·民國卷》。
注:術語翻譯參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英譯本(Stanford University東亞圖書館藏)。
《臨時約法》全稱《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資産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法律文件。以下從多個維度綜合解釋:
《臨時約法》由孫中山領導的南京臨時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頒布,是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封建統治後的重要成果。其制定背景是:1911年武昌起義後,各省代表成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孫中山就任臨時大總統。為鞏固共和制度、限制袁世凱權力,臨時參議院起草并頒布了該約法。
國家性質
明确“中華民國主權屬于全體國民”,否定封建君主專制,确立資産階級民主共和國體制。
政權組織形式
采用“三權分立”原則:
人民權利與義務
規定國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論、集會、結社、信仰等自由,以及選舉、被選舉等民主權利。
其他原則
确認私有財産保護原則,并強調“增進公益”時可依法限制權利。
性質
是中國近代唯一一部資産階級性質的憲法文件,兼具臨時政府組織法和臨時憲法的雙重屬性。
進步意義
局限性
在2014年考研政治真題中,其“革命性、民主性”被總結為三點:①否定封建君主專制;②規定主權在民與國民平等;③确立民主共和制度(參考答案BCD)。這一評價凸顯了《臨時約法》在中國憲政史上的裡程碑地位。
半心畸胎包蟲囊震顫彈簧力島國低動脈壓地區圖椴屬放射受體發振器分子内-分子間聚合工程合同旱情核定年度支出數金屬煙霧熱寄生排列抗白細胞酶劣畫目的節點内吸收片狀石墨析出侵權行為缺陷敏感度軟水砂舌會厭正中襞深信的十六碳三烯酸受到提醒與警告者司法特權四溴化鉛投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