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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約法英文解釋翻譯、臨時約法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ovisional consitution

分詞翻譯:

臨時的英語翻譯: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約的英語翻譯:

about; agreement; arrange; make an appointment; pact
【經】 about

法的英語翻譯: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專業解析

臨時約法的定義與背景

臨時約法(英文:Provisional Constitution)指中國近代史上由南京臨時參議院于1912年3月11日頒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作為辛亥革命後第一部具有資産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文件,它确立了主權在民、三權分立等原則,并規定了公民基本權利,是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根本法。其名稱中的“臨時”強調其過渡性,旨在規範政權運作直至正式憲法制定。


核心内容與漢英對照解析

  1. 主權歸屬(Sovereignty)

    約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The sovereign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resides in the people.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第一卷。

  2. 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

    設立參議院(立法)、臨時大總統(行政)、法院(司法),相互制衡。

    英文術語:Executive(行政)、Legislative(立法)、Judicial(司法)。

  3. 公民權利(Civil Rights)

    規定人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等自由(freedom of speech, press, and assembly),并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

    來源:哈佛大學費正清研究中心《劍橋中國史·民國卷》。


曆史意義與影響

注:術語翻譯參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英譯本(Stanford University東亞圖書館藏)。

網絡擴展解釋

《臨時約法》全稱《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資産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法律文件。以下從多個維度綜合解釋:

一、定義與曆史背景

《臨時約法》由孫中山領導的南京臨時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頒布,是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封建統治後的重要成果。其制定背景是:1911年武昌起義後,各省代表成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孫中山就任臨時大總統。為鞏固共和制度、限制袁世凱權力,臨時參議院起草并頒布了該約法。


二、主要内容

  1. 國家性質
    明确“中華民國主權屬于全體國民”,否定封建君主專制,确立資産階級民主共和國體制。

  2. 政權組織形式
    采用“三權分立”原則:

    • 立法權:由參議院行使,可彈劾總統和國務員;
    • 行政權:臨時大總統與國務員(内閣)共同行使,實行責任内閣制;
    • 司法權:法院獨立行使,法官不受幹涉。
  3. 人民權利與義務
    規定國民一律平等,享有言論、集會、結社、信仰等自由,以及選舉、被選舉等民主權利。

  4. 其他原則
    确認私有財産保護原則,并強調“增進公益”時可依法限制權利。


三、性質與曆史意義

  1. 性質
    是中國近代唯一一部資産階級性質的憲法文件,兼具臨時政府組織法和臨時憲法的雙重屬性。

  2. 進步意義

    • 推翻了封建帝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民主共和制度;
    • 傳播了民主共和觀念,為後續憲政運動奠定基礎;
    • 通過責任内閣制限制袁世凱權力,體現革命派的鬥争策略。
  3. 局限性

    • 未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綱領,缺乏土地改革内容,脫離群衆基礎;
    • 因政權更疊未能真正實施,最終被袁世凱廢除。

四、學術評價

在2014年考研政治真題中,其“革命性、民主性”被總結為三點:①否定封建君主專制;②規定主權在民與國民平等;③确立民主共和制度(參考答案BCD)。這一評價凸顯了《臨時約法》在中國憲政史上的裡程碑地位。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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