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oc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franchise; *******; liberty; peculiar; prerogative; privilege
【經】 prerogation; privilege
司法特權(Judicial Privilege)是法律體系中保障司法獨立性的核心制度,指司法機關及其人員在履行職務時依法享有的特殊權利和保護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五條,法官依法履行職責時,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其核心内涵包括以下三方面:
職務豁免權
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發表的言論及實施的行為不受民事追訴,除非涉及渎職或犯罪行為。這一原則在《檢察官法》第十八條中同樣適用于檢察人員。
程式優先權
司法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享有排他性管轄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可通過司法解釋權統一法律適用标準(《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
人身安全保障
《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明确規定,法官依法履職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
國際比較視角下,該制度與普通法系的"judicial immunity"存在差異。中國司法特權更強調集體責任機制,如《中國司法制度改革白皮書》所述,司法機關需接受人大監督和公衆監督,防止權力濫用。
權威參考文獻:
關于“司法特權”的含義,需要結合法律語境和實際應用進行解釋。根據搜索結果及相關法律背景,可總結如下:
“司法特權”一般指在司法活動中,特定主體享有的特殊權力或豁免權。這種特權通常由法律明确規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或維護特定職能的獨立性。例如,法官在審判中享有司法豁免權,外交人員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等。
司法豁免權
法官在依法履職時,對審判行為不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以确保其獨立行使審判權。但若存在故意違法或重大過失,仍需追責。
外交司法特權
外交代表在國際法框架下享有司法管轄豁免,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豁免,确保其代表國家執行職務不受幹擾。
特定司法程式中的特權
例如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律師-委托人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保護通信内容的保密性,以維護信任關系。
日常用語中的“特權”多指不公平的特殊待遇(如成語“特權階層”),而“司法特權”是法律賦予的職能性權利,具有公益目的。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或各國司法豁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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