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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監護人英文解釋翻譯、臨時監護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urator

分詞翻譯:

臨時的英語翻譯: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監護人的英語翻譯:

guardian; keeper; tutor
【經】 guardain

專業解析

"臨時監護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的規範表述為"Temporary Guardian"或"Interim Guardian",指法院或其他法定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為暫時無法獲得監護的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的臨時保護主體。該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對應《統一監護和保護程式法案》(Uniform Guardianship and Protective Proceedings Act)第5章确立的緊急監護程式。

核心法律要素包含:

  1. 臨時性特征:區别于常規監護的長期性,期限通常不超過6個月,如美國加州家庭法典3041(b)條款規定
  2. 職責範圍:涵蓋醫療決定權(《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財産代管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2條)
  3. 指定程式:中國采用特别程式審理(民訴法第194條),美國多數州要求48小時内聽證(UGPPA§5-309

國際比較視角下,該制度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0條确立的"替代性照料"原則相銜接,但在具體實施中存在法系差異:大陸法系強調公權力介入(如中國民政部門臨時安置職責),普通法系側重司法審查機制。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臨時監護人是指通過委托或法定程式設立的、在特定情形下承擔部分監護職責的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臨時監護制度主要規定在《民法典》中,其設立方式包括委托監護和法定臨時監護兩種形式:

二、適用情形

  1. 原監護人暫時缺位:如監護人突發疾病、被隔離等無法履行監護職責;
  2. 監護權争議未決:在法院指定正式監護人前的過渡期;
  3. 特定場景委托:如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學校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三、職責範圍

臨時監護人需履行以下核心職責(需注意僅承擔部分監護責任):

  1. 人身保護:保障被監護人基本生活需求與人身安全;
  2. 財産代管:在必要時管理被監護人財産,但重大處分需原監護人同意;
  3. 緊急代理:代理實施與當前狀況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

四、與原監護人的區别

對比項 原監護人 臨時監護人
責任範圍 全面監護職責 部分特定場景下的職責
産生方式 法定或指定 委托或法定臨時指定
存續時間 長期 臨時性(特定期間/事件)
法律地位 主要責任主體 補充性責任主體

五、特殊說明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詳細程式規定,可參考《民法典》第三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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