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urator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guardian; keeper; tutor
【經】 guardain
"臨時監護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的規範表述為"Temporary Guardian"或"Interim Guardian",指法院或其他法定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為暫時無法獲得監護的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的臨時保護主體。該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對應《統一監護和保護程式法案》(Uniform Guardianship and Protective Proceedings Act)第5章确立的緊急監護程式。
核心法律要素包含:
國際比較視角下,該制度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0條确立的"替代性照料"原則相銜接,但在具體實施中存在法系差異:大陸法系強調公權力介入(如中國民政部門臨時安置職責),普通法系側重司法審查機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臨時監護人是指通過委托或法定程式設立的、在特定情形下承擔部分監護職責的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臨時監護制度主要規定在《民法典》中,其設立方式包括委托監護和法定臨時監護兩種形式:
臨時監護人需履行以下核心職責(需注意僅承擔部分監護責任):
對比項 | 原監護人 | 臨時監護人 |
---|---|---|
責任範圍 | 全面監護職責 | 部分特定場景下的職責 |
産生方式 | 法定或指定 | 委托或法定臨時指定 |
存續時間 | 長期 | 臨時性(特定期間/事件) |
法律地位 | 主要責任主體 | 補充性責任主體 |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詳細程式規定,可參考《民法典》第三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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