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ismissal without notice
at once; immediately; instantly; in no time; right away
【醫】 statim
【經】 on the spot
dismiss; discharge; expel; expulsion; fire out; remove
【法】 excommunication; expel; expulsion
"立即開除"在漢英對照語境中對應英文術語"summary dismissal"或"immediate termination",指雇主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無需提前通知即可終止雇傭關系的行為。該術語具有以下三層核心含義:
法律即時性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當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等情形時,用人單位可行使單方解除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界定為:違反行為需達到影響正常經營秩序或造成重大損害的程度。
程式要件規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強調,用人單位實施即時解除須滿足三個要件:明确的規章制度公示、充分的事實證據鍊、工會意見征詢程式。英美法系判例中稱之為"due process requirement"。
跨國企業適用标準 國際勞工組織第158號公約規定,即時解雇需符合"嚴重不當行為"(serious misconduct)标準,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威脅、重大財務舞弊、持續性曠工等。該标準被納入中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修訂草案。
牛津法律詞典将"summary dismissal"定義為雇主在雇員構成根本違約時行使的形成權,其效力自通知到達時生效,區别于預告解除的經濟補償規則。勞動仲裁實踐中,争議焦點多集中在違紀行為嚴重性認定與證據充分性審查兩個維度。
“立即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在員工存在嚴重違規或違法行為時,不經緩沖程式直接解除勞動關系的嚴厲處分措施。以下是具體解釋:
法律性質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開除屬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形成權,無需員工同意即可生效。其核心針對以下行為:
“立即”的界定
通常用人單位會遵循“教育為主”原則,對情節較輕者可能先給予留用察看等處分。而“立即開除”意味着跳過緩沖期,直接采取最嚴厲措施,常見于情節特别嚴重或影響惡劣的情況。
典型場景
法律後果
程式合法性
用人單位需确保開除決定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包括:
員工權益保障
若認為開除不合法,員工可在争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複勞動關系或賠償。
“立即開除”是勞動關系中最嚴厲的懲戒手段,強調對重大過錯行為的快速處理。其合法性與合理性需結合具體事實和法定程式判斷。如需進一步法律建議,可參考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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