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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工作年齡英文解釋翻譯、連續工作年齡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tinuous working years

分詞翻譯:

連續的英語翻譯:

sequence; progression; concatenation; continuum; run; series
【醫】 continuation; continuity; per continuum
【經】 continuation

工作的英語翻譯:

job; work; employment; labour; pursuit; task
【醫】 ergo-
【經】 job; operations; task

年齡的英語翻譯:

age; time of life; year
【醫】 aet.; aetas; age
【經】 age

專業解析

在勞動法與社會保障領域,"連續工作年齡"(Continuous Working Age)是一個重要概念,指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或不同用人單位之間,工作關系未發生法律認可的中斷(如解除勞動合同後未重新就業超過一定期限),從而持續累計計算的工作年限。其核心在于"連續"二字,強調工作經曆的無間斷性。

具體含義與英文對應:

  1. 核心定義與英文翻譯:

    • 中文術語: 連續工作年齡 / 連續工齡
    • 英文對應: Continuous Working Age / Continuous Length of Service / Continuous Employment Tenure
    • 定義: 指勞動者自首次參加工作起,因履行勞動義務而形成的工作時間,且該時間在法律或政策規定上被視為不間斷的累計年限。其計算起點通常是勞動者首次建立勞動關系(籤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之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 "連續"的法律内涵:

    • 無中斷: 指勞動者在不同工作單位之間轉換時,離職與新入職之間的間隔時間未超過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的最長允許期限(例如,通常指未超過一個月或特定情況下規定的期限)。若超過此期限,之前的工齡可能不再計入"連續"部分。這體現了勞動關系存續的持續性要求。
    • 法定中斷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定情況下如職工因個人原因中斷就業(如主動辭職後未及時就業),其此前的繳費年限(與工齡密切相關)可能不計入連續繳費年限,影響部分社保待遇的享受條件。
    • 組織調動: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職工因工作需要由原單位安排到新單位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情況,其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工齡)合并計算為新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齡。這體現了勞動關系主體變更時工齡的承繼性。
  3. 主要應用場景與重要性:

    • 帶薪年休假天數: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這裡的"累計工作"通常指包括連續工齡在内的總工齡,但連續性是享受遞增天數的基礎之一。
    • 醫療期計算: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指出,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其中"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即連續工齡是關鍵決定因素。
    • 經濟補償金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此處的"工作年限"即指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齡。
    • 退休及養老金待遇: 連續工齡(或視同繳費年限)是計算基本養老金的重要依據之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其數額與繳費年限(通常與連續工齡對應)長短直接挂鈎。
    • 其他福利待遇: 如探親假資格、部分津貼發放等,也可能與連續工作年齡挂鈎。

"連續工作年齡"是衡量勞動者工作經曆連續性和穩定性的關鍵法律概念,其英文對應為"Continuous Working Age"或"Continuous Length of Service"。其核心在于工作關系在法律意義上的無中斷性,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認定和計算。它在确定勞動者的帶薪年休假、醫療期、經濟補償金、養老金計算基數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具有決定性作用,是勞動者權益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基石。

參考資料:

網絡擴展解釋

連續工齡是勞動者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連續工作時間,其核心在于“連續性”和“收入關聯性”。以下是關鍵解釋:

一、基本定義

  1. 概念演變
    早期稱為“本企業工齡”(如1987年前),指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1987年後範圍擴大,允許合并計算不同單位的工作時間。例如,若職工從A公司離職後進入B公司,且符合合并條件(如未中斷或按規定轉移),則兩段時間可累計為連續工齡。

  2. 與一般工齡的區别

    • 一般工齡:所有工作時間的總和,包括間斷和非連續部分。
    • 連續工齡:僅計算可連續合并的工作時間,屬于一般工齡的一部分。

二、判定規則

三、實際影響

  1. 退休待遇
    連續工齡滿10年是正常退休的必要條件之一,且工齡越長,養老金計算基數越高。
  2. 福利與津貼
    包括帶薪休假天數、病假工資比例、住房補貼等均與連續工齡挂鈎。
  3. 職業發展
    部分單位在晉升、職稱評定時将連續工齡作為參考指标。

四、特殊說明

如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政策解讀,可查閱來源網頁的法律條文(如、6)。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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