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 of association
tong
【法】 association
disengagement; *******; freeness; liberty
【法】 *******; libera; liberty
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和政治概念,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或共同目标,自願組成社會團體并進行活動的權利。其核心含義包括:
自願組成團體的權利:公民有權不受幹涉地與他人聯合,建立社團、組織、工會、政黨、非政府組織等。英文對應術語為“Freedom of Association”,強調個體聯合的自主性。
來源: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
團體活動的自由:成立的團體有權在法律框架内自主決定其宗旨、組織結構、活動方式,并開展符合其章程的活動。這體現了結社自由的動态内涵。
來源:國際勞工組織《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第87號公約);中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相關原則。
免于強制解散或幹涉的權利:除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式,政府不得任意禁止社團的合法存在或幹涉其内部事務。這是保障結社自由有效性的關鍵。
來源: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的第22號一般性意見;相關國際人權法實踐。
關鍵特征與限制:
來源: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結社自由保障個體通過集體行動追求共同利益、表達訴求、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基石之一。其漢英對應清晰,核心在于公民自願聯合與團體自主活動的自由,同時需在法律規定範圍内行使并接受基于公共利益和他人權利的合法限制。
結社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指公民為特定宗旨依法定程式組成或加入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以下從定義、特征、分類及法律規範等方面進行綜合闡述:
根據法律釋義,結社自由包含兩層含義:
集會自由側重臨時性聚集表達訴求(如遊行、示威),而結社自由強調通過固定組織長期維護共同利益。
如需進一步了解結社程式或案例,可參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司法考試教材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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