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 of association
tong
【法】 association
disengagement; *******; freeness; liberty
【法】 *******; libera; liberty
结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和政治概念,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或共同目标,自愿组成社会团体并进行活动的权利。其核心含义包括:
自愿组成团体的权利:公民有权不受干涉地与他人联合,建立社团、组织、工会、政党、非政府组织等。英文对应术语为“Freedom of Association”,强调个体联合的自主性。
来源: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
团体活动的自由:成立的团体有权在法律框架内自主决定其宗旨、组织结构、活动方式,并开展符合其章程的活动。这体现了结社自由的动态内涵。
来源: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中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原则。
免于强制解散或干涉的权利:除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政府不得任意禁止社团的合法存在或干涉其内部事务。这是保障结社自由有效性的关键。
来源: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相关国际人权法实践。
关键特征与限制:
来源: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社自由保障个体通过集体行动追求共同利益、表达诉求、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其汉英对应清晰,核心在于公民自愿联合与团体自主活动的自由,同时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并接受基于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的合法限制。
结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为特定宗旨依法定程序组成或加入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以下从定义、特征、分类及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综合阐述:
根据法律释义,结社自由包含两层含义:
集会自由侧重临时性聚集表达诉求(如游行、示威),而结社自由强调通过固定组织长期维护共同利益。
如需进一步了解结社程序或案例,可参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司法考试教材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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