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eneral arrangement to borrow
loan
【經】 borrowing; debt; loan money; loans; raise a loan
after all; always; chief; general; overall; put together; assemble
【醫】 pan-; pant-; panto-
arrange; plan; schedule; make; settle; arrangement; settlement
【醫】 arrange; arrangement
【經】 arrangement
借款總安排(General Arrangements to Borrow, GAB)是國際貨币基金組織(IMF)于1962年設立的一項多邊信貸機制,旨在通過成員國之間的資金協作,增強IMF應對國際收支危機的貸款能力。該機制最初由十國集團(G10)發起,參與國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法國等主要經濟體,總承諾資金額度為60億特别提款權(SDR)。
GAB的核心功能是為IMF提供補充資金,當成員國面臨嚴重國際收支失衡且常規資源不足時,可通過這一安排獲得緊急融資。其運作模式基于預先約定的信貸額度,參與國按比例承擔出資義務,資金使用需經全體成員國協商批準。這一機制在20世紀80年代債務危機和1990年代新興市場危機中發揮過重要作用。
2000年後,GAB逐漸被規模更大的“新借款安排”(New Arrangements to Borrow, NAB)取代,但仍在特定情況下作為補充機制保留。根據IMF官方文件,GAB目前僅用于NAB未覆蓋的緊急情況,且需獲得85%以上投票權成員國的同意。這一演變反映了國際金融體系從發達國家主導向多邊合作的轉型趨勢。
借款總安排(General Arrangements to Borrow, GAB)是國際貨币基金組織(IMF)與十國集團(G10)于1962年籤訂的一項特别信貸協議,旨在為IMF提供補充資金,幫助成員國應對國際收支危機和貨币投機風險。以下是詳細解釋:
借款總安排是IMF與十國集團(包括美國、英國、聯邦德國、法國、日本、比利時、意大利、荷蘭、加拿大、瑞典)達成的備用信貸協議。根據協議,十國集團成員國以本國貨币向IMF提供資金,形成總額約60億美元的備用信貸池。這是IMF曆史上首個補充資金的備用信貸機制。
1960年代初期,國際金融市場波動加劇,美元和英鎊面臨貶值壓力。為應對成員國短期資金流動失衡和貨币危機,IMF通過GAB引入外部資金支持,主要目标包括:
GAB在1983年擴展至非十國集團國家(如沙特阿拉伯),并多次調整資金規模。隨着新借款安排(NAB)于1998年生效,GAB的作用逐漸減弱,但仍作為補充機制存在。
GAB标志着國際貨币合作的重要裡程碑,為後續多邊金融救助機制(如NAB)奠定了基礎,增強了IMF應對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如需完整信息,可參考IMF官方文件或相關經濟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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