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te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經】 state
【醫】 staff
【經】 functionary; office-holder
國家工作人員的漢英法律概念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受上述單位委派到非國有機構執行公務的人員。其英文對應表述為"state functionary"或"public servant",體現公權力行使主體的法律屬性。
從職能分類看,主要包含三類:
權威漢英詞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特别指出,該術語強調"行使國家賦予的職權"(exercise authority entrusted by the state)的本質特征,與普通雇員存在法定職權差異。其法律責任的界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認定若幹問題的解釋》,涵蓋職務犯罪、渎職等特殊罪名適用标準。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主要包括以下四類人員,其範圍在不同法律條款中具有明确界定:
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指在各級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國家機關内履行公共管理職責的人員。例如公務員、法官、檢察官等。
國有單位中的公務人員
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等公務活動的人員。例如國有企業高管、公立學校管理人員等。
委派到非國有單位的人員
由國家機關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例如國有銀行委派到合資企業的管理人員。
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雖非上述單位人員,但依法承擔國家事務職責,例如人大代表、村委會成員在協助政府工作時。
法律適用中的特殊情形:
以上分類綜合了《刑法》第9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實際認定需結合具體職務性質和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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