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ntions
marry; get married; marriage; matrimony; wedding
【醫】 marriage
intent; intention; purpose; will
【醫】 intention
指當事人對未來締結婚姻關系的明确主觀意願和計劃準備狀态,屬于婚姻成立前的關鍵法律事實和行為動機。
需男女雙方自願達成結婚共識,排除強迫或欺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通過訂婚儀式、公開同居或籤署婚前協議等行為體現意向,但需區别于法律婚姻關系(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
強調“意向”包含情感承諾與社會責任,如彩禮、婚宴籌備等民俗行為(參考《中國民俗大典·婚嫁卷》)。
“Intention to marry”在法律文件中特指具備法律約束力的訂婚狀态(Black's Law Dictionary)。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結婚登記需雙方共同到場表達結婚意願(民政部官網)。
戀愛期間的書面承諾、共同購房等行為可佐證結婚意向(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66號)。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a25cc8.shtml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ition, Thomson Reuters
- 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範》:http://www.mca.gov.cn/article/gk/fg/shhfl/201802/20180200009405.shtml
結婚的意向指男女雙方基于真實意願,自主決定締結婚姻關系的意願表達。其核心包含法律認定與情感承諾兩方面:
自願性
需完全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無外界強迫或幹涉。法律要求結婚意願必須由本人親自表達,不可代理(如精神病人無結婚能力)。
合法性
需符合法定條件,包括年齡限制(如我國男性需滿22歲,女性20歲)及行為能力要求,确保雙方具備理性判斷能力。
情感承諾
表現為雙方願意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建立穩定的伴侶關系,并為幸福家庭共同努力。
責任與歸屬
包含對家庭的責任承擔(如贍養父母、養育子女)以及社會角色的轉變,從個體過渡到家庭共同體成員。
總結來看,結婚的意向是法律效力與情感聯結的結合,既需符合法定自願原則,也需包含共同生活的深層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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