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財産英文解釋翻譯、既得財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vested estate
分詞翻譯:
既的英語翻譯:
already; as; as well as; since
得的英語翻譯:
gain; get; need; obtain; fit; ready for
財産的英語翻譯: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專業解析
"既得財産"是一個法律和財産權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是指權利人已經确定、不可撤銷地獲得并享有的財産權益。該術語強調財産權歸屬的既定性、确定性和排他性。以下是基于漢英詞典視角的詳細解釋:
一、 核心釋義
- 漢語: 既得財産 (Jìdé Cáichǎn)
- 英語對應詞: Vested Property / Vested Interest (in property)
- 核心含義:
- “既得” (Vested): 指權利已經确定地、無條件地歸屬于特定主體,不再依賴于未來可能發生或不發生的條件或事件。這種權利是即時可行使的、不可剝奪的。
- “財産” (Property): 指具有經濟價值、可被擁有的各種有形或無形的資産、權益或利益。
- 結合義: 指權利人已經實際、确定地取得并擁有的財産或財産性權益,該權益不受未來不确定事件的影響,權利人可即時主張或處分該財産。
二、 關鍵特征與法律内涵
- 權利的确定性 (Certainty of Right): 既得財産權不是期待權或未來可能獲得的權利。它是一種已經完成轉移、設立或确認的權利狀态。權利人無需滿足額外條件即可行使所有權或相關權益。
- 即時可執行性 (Immediate Enforceability): 權利人當下即可對該財産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如出售、贈與、抵押),或排除他人幹涉。該權利不依賴于時間流逝或特定事件的發生。
- 不可撤銷性 (Irrevocability): 在通常情況下,既得財産權一旦确立,不能被隨意剝奪或撤銷(除非法律有特别規定,如沒收、征收等)。這區别于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財産權。
- 與“期待權”的區别 (vs. Contingent Interest): 這是理解“既得”的關鍵。
- 既得財産權: 權利已經确定屬于權利人,無論未來如何。
- 期待權 (Contingent Interest): 權利的取得依賴于未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件(如“如果某人大學畢業則獲得房産”)。在條件成就前,該權利不是既得的。
三、 典型應用場景
- 繼承法 (Inheritance Law):
- 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産根據遺囑或法定繼承規則即時、确定地轉移給繼承人,繼承人對繼承的財産即享有既得財産權。例如,遺囑中寫明“将房産留給A”,在遺囑生效(被繼承人死亡)時,A對該房産的權利即為既得財産權。
- 區别于:遺囑中寫明“若B結婚則将房産留給B”,在B結婚前,B對該房産的權利僅為期待權,非既得財産權。
- 信托法 (Trust Law):
- 在信托關系中,受益人享有的權益可能是既得的(Vested Beneficial Interest),也可能是未完全既得或附條件的。既得權益意味着受益人當下即有權要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或進行財産分配。
- 財産轉讓 (Property Transfer):
- 當財産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完成合法有效的所有權轉移手續(如不動産登記、動産交付)後,受讓人即取得該財産的既得所有權。
- 員工福利 (Employee Benefits):
- 在養老金或股權激勵計劃中,當員工滿足特定條件(如服務年限)後,其對福利(如養老金、股票)的權利即成為既得財産權 (Vested Benefits),雇主不得隨意取消。
四、 權威來源參考
- 《元照英美法詞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該權威法律詞典對“vested”的解釋包含“既得的;确定的;完全既得的”,強調權利“已确定地歸屬于某人”、“不可被剝奪”、“不依賴于未發生的事件”。其對“vested interest”的解釋明确指向“既得權益”,并常與財産權相關聯。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作為英美法系最權威的法律詞典,其對“Vested”的定義核心在于權利的“fixed”、“accrued”、“absolute and unconditional”,權利主體擁有“immediate right of present or future enjoyment”。對“Vested Property”或“Vested Interest”的解釋均圍繞權利的即時性、确定性和不可撤銷性展開。
- 法學學術著作與判例: 在財産法、繼承法、信托法的經典教材和權威判例中,“既得財産權”的概念被反複闡釋和應用,用以區分權利的穩定狀态與或有狀态。
“既得財産”指權利人已經确定、無條件、不可撤銷地取得并享有的財産權益。其核心在于權利的即時性、确定性和排他性,區别于依賴于未來不确定事件的“期待權”。該概念在繼承、信托、財産轉讓等領域具有基礎性地位,是理解財産權穩定狀态的關鍵法律術語。其權威釋義主要來源于專業法律詞典和法學理論體系。
網絡擴展解釋
"既得財産"在離婚法律語境中主要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或明确歸屬的財産。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範圍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現《民法典》第1062條),既得財産包括:
- 工資、獎金:如雙方在婚姻期間獲得的勞動報酬;
- 生産經營收益:如共同經營企業或投資的利潤;
- 知識産權收益:如專利、版權等産生的經濟回報;
- 繼承或贈與所得(明确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 其他共有財産:如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
二、與"期待財産"的區别
- 既得財産:已實際取得所有權或收益權(如已到賬的工資、已分配的遺産);
- 期待財産:未來可能獲得但尚未實現的權益(如未繼承的遺産、未到期的保險金)。
三、離婚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現《民法典》第1087條):
- 協議優先:雙方可協商處理共同財産;
- 法院判決:協議不成時,法院根據財産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平等處理權:夫妻對共同財産享有平等支配權,不因收入差異而區别對待。
四、注意事項
- 舉證責任:主張某財産為個人所有的,需提供證據(如贈與協議、遺囑等);
- 隱藏財産風險:若一方轉移或隱匿既得財産,另一方可通過法律途徑追索。
建議涉及具體財産分割時咨詢專業律師,以确保權益不受損。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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