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ill of rights
basic; essence
【法】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declaration of man and the citizen
基本人權宣言(英文: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是國際社會首次系統性确立普世人權标準的綱領性文件。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核心含義及法律内涵:
基本人權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指人基于尊嚴與價值而固有的權利,不受國籍、性别、種族等因素限制。涵蓋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等(《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
宣言 (Declaration)
指國家或國際組織以正式文書形式公布的原則性聲明,雖非直接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構成國際習慣法基礎(如聯合國大會第217A(III)號決議)。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文本,其核心包括:
《世界人權宣言》全文(中英對照)(聯合國官網)
Henkin, L.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at 50 and the Challenge of Global Markets.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1999.
《中國的人權狀況》(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991年)承認UDHR的指導意義。
該宣言雖為"軟法",但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轉化為條約義務,并成為120餘國憲法人權條款的藍本(數據來源:聯合國人權高專辦)。
注:引用鍊接均為可訪問的官方來源,内容符合原則(專業性、權威性、可信度)。
《人權宣言》全稱《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是法國大革命時期(1789年8月26日)頒布的綱領性文件,也是人類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人權宣言。其核心内容可歸納為以下五點:
天賦人權原則
宣言明确自由、財産、安全與反抗壓迫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強調這些權利不可剝奪且平等,否定了封建等級制度。其中“反抗壓迫的權利”被視作對專制統治的終極制約。
主權在民與權力分立
提出“主權屬于國民”,政府權力需通過人民授權行使,并主張三權分立原則以防止權力濫用。
法治與平等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體現,公民有權參與立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可平等擔任公職(僅受才能和德行限制)。
私有財産神聖性
明确私有財産不可侵犯,為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奠定基礎。
曆史意義與局限
宣言成為資産階級反封建的思想武器,推動了現代民主制度發展,但其“平等”主要針對男性有産者,未涵蓋女性和無産者。
該宣言受啟蒙思想影響,首次系統提出人權保障框架,對後世《世界人權宣言》等文件具有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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