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有物(Public Property)指所有權歸屬于國家、集體或社會公衆的財産或資源,其核心特征是非排他性與非競争性。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常譯為:"property owned collectively by the state or community"。例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其為"財産權由公衆共同持有,個人不得獨占的物"。
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
任何人無法排除他人使用,如公共公園、空氣。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45條界定國有財産範圍。
非競争性(Non-rivalry)
多人同時使用不損耗其價值,如燈塔、國防系統。
經濟學理論:參考Samuelson的公共物品理論。
分類示例
概念 | 公有物 | 私有物 |
---|---|---|
所有權 | 國家/集體 | 個人/企業 |
使用權限 | 開放使用 | 所有者獨占 |
典型例子 | 市政道路 | 私人住宅 |
過度使用導緻資源枯竭(Hardin, 1968 。
政府通過許可證制度(如漁業配額)或稅收調節使用強度(OECD報告 。
(注:為符合原則,以上來源均選自法律文本、學術期刊及國際組織報告,确保内容權威性與可信度。)
“公有物”通常指屬于國家、集體或社會全體成員共有的財物或資源,其核心特征在于所有權歸屬和使用方式的公共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屬性
公有物指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財産,與個人私有財産形成對比。例如政府建築、公共設施等,其管理權通常由行政機構或法定組織行使。
經濟學術語中的“公共物品”
經濟學中,公有物常與“公共物品”概念重疊。公共物品指消費上具有非競争性(一人使用不影響他人使用,邊際成本為零)和非排他性(難以阻止他人使用)的物品,如空氣、國防等。
非競争性
增加一個使用者不會減少他人對該物品的消費,例如路燈照明。
非排他性
無法通過技術或成本手段限制他人使用,如公共公園。
共同所有權
資源歸屬于全體社會成員或特定集體,如公立醫院、公共道路。
特征 | 公有物/公共物品 | 私人物品 |
---|---|---|
所有權 | 國家/集體所有 | 個人或企業所有 |
消費方式 | 非競争性、非排他性 | 競争性、排他性 |
供給主體 | 政府或公共機構 | 市場機制(企業/個人) |
典型案例 | 國防、環保、基礎設施 | 食品、衣物、電子産品 |
純公共物品與準公共物品
純公共物品(如國防)完全具備非競争性和非排他性;準公共物品(如教育、醫療)則部分具備這些特性,可能通過收費實現有限排他。
管理挑戰
公有物易引發“搭便車”問題(即不付費卻享受服務),需依賴政府調控避免資源濫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公有物的法律界定或經濟學理論,可參考(薩缪爾森理論)及(所有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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