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livering carrier
deliver the goods; delivery
【經】 deliver goods; delivery
carrier
【經】 freighter; haulier; transport contractor
在漢英法律與貿易術語框架下,“交貨承運人”指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承擔實際交付義務的承運主體,其英文對應表述為“delivering carrier”或“carrier responsible for delivery”。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運輸法公約》(UNCITRAL Transport Law Convention)第1.3條定義,該主體需在約定地點将貨物置于收貨人控制之下。
在責任劃分層面,交貨承運人區别于“契約承運人”(contracting carrier),其核心義務體現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要求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承擔嚴格責任,除非證明存在法定免責事由。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進一步明确,在FCA(貨交承運人)等條款中,交貨承運人的接收行為構成風險轉移節點。
該術語的適用場景包含多式聯運環節,據《鹿特丹規則》第12條,當多個連續承運人參與運輸時,最終完成貨物實體交付的運營方被認定為法定交貨承運人。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7-301條亦規定,可轉讓運輸單證中載明的最後承運人默示承擔交貨義務。
關于“交貨承運人”這一表述,經綜合分析相關術語及國際貿易規則,推測您可能指的是國際貿易術語“貨交承運人”(FCA,Free Carrier)。以下是詳細解釋:
FCA(Free Carrier)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中的一種術語,指賣方在指定地點将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後,即完成交貨義務,并辦理出口清關手續。該術語適用于所有運輸方式(海運、空運、鐵路、公路或多式聯運)。
賣方責任:
買方責任:
“承運人”指在運輸合同中承諾履行運輸的實體,包括:
如需進一步了解承運人責任或保險條款,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于運輸風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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