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財産英文解釋翻譯、教會財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temporal
分詞翻譯:
教會的英語翻譯:
church; ecclesia; ecclesiastic; kirk
財産的英語翻譯: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專業解析
教會財産:漢英詞典角度的詳細解釋
“教會財産”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宗教含義的術語。從漢英詞典的角度來看,它通常對應于英文術語“ecclesiastical property” 或“church property”。
其核心含義是指:
歸屬于宗教團體(尤指基督宗教的各教會組織,如天主教會、基督新教各派、東正教會等)所有、使用和管理的各類資産的總稱。 這些財産的存在和運作是為了支持該宗教團體的精神使命、崇拜活動、慈善事業、教育工作和日常維持。
教會財産的主要特征與範圍
- 所有權主體特定: 財産的所有權歸屬于教會法人實體(如教區、修會、堂區、總铎區、教區主教公署、教區參議會等),而非神職人員個人或信徒個人。它是集體財産。
- 目的神聖性: 財産的取得、持有和使用,其根本目的是服務于教會的宗教、慈善、教育等神聖使命。例如:
- 崇拜場所: 教堂、小聖堂、修道院教堂等及其附屬土地、建築物。這是最核心的教會財産。
- 宗教活動設施: 祭台、聖像、聖物、管風琴、禮儀用品等。
- 管理機構與住宅: 主教府、神父住宅(堂區神父住所)、修院、修會會院等。
- 教育機構: 教會大學、神學院、中小學、幼兒園等及其資産。
- 慈善機構: 教會醫院、安老院、孤兒院、社會服務中心等及其資産。
- 曆史與文化遺産: 具有宗教、曆史或藝術價值的古籍、文獻、藝術品、曆史建築等。
- 經濟來源: 用于維持教會運作的基金、投資、捐贈的土地、房産、租金收入等。
- 法律地位特殊: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教會財産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保護。其管理、處置(如買賣、抵押)通常需遵循教會内部法規(如天主教會的《天主教法典》第五卷“教會財産”)以及國家相關宗教事務法律法規的雙重規定。其用途變更或處置往往受到嚴格限制,以确保其服務于初始的宗教目的。
- 與“世俗財産”相區分: “教會財産”明确區别于屬于國家、私人企業或個人的“世俗財産”,也區别于神職人員或信徒的個人私有財産。
英文對應詞解析
- Ecclesiastical Property: 這是最正式、最常用的法律和神學術語。
Ecclesiastical
源自希臘語,意為“屬于教會或神職人員的”。該詞強調了財産的宗教屬性和教會法背景。
- Church Property: 這是一個更通用、更口語化的表達,含義與
Ecclesiastical Property
基本相同,但在正式法律文書中,前者更為精确。
重要參考來源
- 《天主教法典》(Code of Canon Law, 1983): 特别是第五卷“教會財産”(Temporalia Ecclesiae)。該法典詳細規定了天主教會財産的取得、管理、處置及契約等規則。這是理解天主教會財産制度最權威的内部法律文件。
- 《宗教事務條例》(中國): 中國的《宗教事務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對宗教團體(包括基督教會)的財産所有權、管理、使用、處置以及接受捐贈等有明确規定,是理解中國境内教會財産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法典物權編對所有權的一般規定也適用于宗教團體財産,明确了其法人財産權的性質。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該權威法律詞典對
ecclesiastical property
或 church property
有明确定義,通常強調其服務于宗教目的和受特殊法律管轄的特征。
- 《元照英美法詞典》: 該詞典對相關術語的中英文對照解釋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教會財産”是指由教會法人擁有、為服務于特定宗教目的而持有和使用的各類資産。其英文對應詞主要為 Ecclesiastical Property
或 Church Property
。理解這一概念需結合教會内部法規(如《天主教法典》)和國家關于宗教事務及財産權的法律法規(如中國《宗教事務條例》、《民法典》),其核心在于財産的宗教目的性和特殊的管理規範。
網絡擴展解釋
“教會財産”通常指宗教團體(如基督教會、寺廟、道觀等)依法所有或管理使用的各類資産和收入。在中國法律框架下,這一概念屬于“宗教財産”範疇,具有明确的界定和保護。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及相關規定,宗教財産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依法所有或管理使用的資産。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宗教活動的正常開展,并受法律保護。
二、主要構成
-
不動産
- 宗教建築:如教堂、寺廟、清真寺等主體建築及附屬設施(如鐘樓、講經堂等)。
- 土地資源:建築占用的土地及附屬山林、草原、田地等。
-
動産與文物
- 宗教用品:佛像、經書、法器、祭壇等用于宗教儀式的物品。
- 文物:具有曆史或文化價值的宗教遺存,如古籍、壁畫等。
-
經濟來源
- 宗教性收入:信徒奉獻、香火錢、宗教活動門票等。
- 經營性收入:宗教團體合法經營的企事業收益(如素齋館、宗教文化展覽)、房屋租金、存款利息等。
- 捐贈與資助:國内外捐贈及政府專項資金支持。
三、管理原則
宗教財産需由宗教團體或場所依法自主管理,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其使用需符合宗教宗旨,如維護宗教活動、修繕建築、支持公益事業等。
四、特殊性與意義
宗教財産不僅是物質資産,還承載信仰功能和文化價值。例如,寺廟内的佛像既是財産,也是信徒精神寄托的象征。法律通過明确歸屬和管理規則,平衡宗教自由與社會公共利益。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中國法院網等權威來源的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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