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辯護的"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具有雙重含義,其核心概念圍繞"提出理由支持觀點或行為"展開。根據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9版),該詞對應英文"defensive; justificatory",指通過系統性論證回應質疑或指控的行為。在法律語境中,柯林斯法律詞典強調其特指"法庭程式中通過證據和法條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法定權利"。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指出該詞包含三個語義要素:①存在被質疑對象;②采用邏輯論證方式;③具有明确目的性。劍橋英漢雙語詞典特别區分了其主動辯護(proactive defense)與被動辯解(reactive justification)的用法差異。
哲學領域應用方面,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将其定義為"通過理性論證維護命題合理性的認知活動",強調其區别于簡單解釋的論證嚴密性特征。該詞組的典型搭配包括:司法辯護(judicial defense)、學術辯護(academic justification)、道德辯護(moral vindication)等,這些專業表達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均有詳細釋義。
辯護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通過提出事實和理由,反駁控訴方指控的訴訟活動。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辯護是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能之一,旨在通過申辯、舉證等方式,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辯護權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核心權利,貫穿整個訴訟過程。
目的與任務
辯護的核心任務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反駁控訴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告的證據,并确保司法程式公正。
自行辯護
被告人本人直接針對指控進行反駁和辯解。
委托辯護
被告人可委托律師或其他符合條件的辯護人參與訴訟。在公訴案件中,委托權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生效;自訴案件可隨時委托。
指定辯護
若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未委托辯護人,法院可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
辯護不僅是法律程式的重要環節,也是現代法治社會人權保障的體現。它通過制約公權力、維護訴訟參與人權利,推動司法公正與民主化。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實踐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權威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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