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perviser of guardianship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監護監督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guardianship supervisor或legal custodian overseer,指在法定監護關系中負有監督職責的主體。這一概念源于中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明确監護人應依法履行監護職責,而監護監督人則對監護人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防止濫用權利或怠于履職。
從法律屬性分析,監護監督人包含雙重角色:
司法實踐中,監護監督人通常由以下主體擔任:
相關法律依據可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司法解釋(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5083ce8347b5b7c3e5d2e5d48a0c.shtml),其中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系統規範了監護監督制度。
監護監督人是法律體系中專門負責監督監護人履職情況的角色,其核心定義及職責如下:
1. 定義與法律背景 監護監督人是對監護人的監護活動進行監督的自然人或機構,主要存在于日本、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其設立目的是确保監護人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如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者)的人身和財産保護職責。
2. 主要職責
3. 任職條件 根據《日本民法典》規定,監護監督人不得由監護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兄弟姐妹擔任,以确保監督獨立性。
4. 與監護人的區别 監護人直接負責被監護人的日常照料和權益維護(如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而監護監督人僅履行監督職能,不參與直接管理。
提示:該制度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尚未明确規定,但在部分特殊行業(如危險作業)存在類似安全監護職責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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