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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監督人英文解釋翻譯、監護監督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uperviser of guardianship

分詞翻譯:

監的英語翻譯:

inspect; prison; supervise; watch

護的英語翻譯:

be partial to; protect; shield

監督人的英語翻譯:

custodian; superintendent
【經】 superintendent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監護監督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guardianship supervisor或legal custodian overseer,指在法定監護關系中負有監督職責的主體。這一概念源于中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明确監護人應依法履行監護職責,而監護監督人則對監護人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防止濫用權利或怠于履職。

從法律屬性分析,監護監督人包含雙重角色:

  1. 監督職能(supervisory function):定期核查監護人財産管理記錄、被監護人身心狀況,确保符合《民法典》第三十五條“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
  2. 幹預職能(intervention function):當發現監護人存在《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司法實踐中,監護監督人通常由以下主體擔任:

相關法律依據可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司法解釋(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5083ce8347b5b7c3e5d2e5d48a0c.shtml),其中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系統規範了監護監督制度

網絡擴展解釋

監護監督人是法律體系中專門負責監督監護人履職情況的角色,其核心定義及職責如下:

1. 定義與法律背景 監護監督人是對監護人的監護活動進行監督的自然人或機構,主要存在于日本、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其設立目的是确保監護人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如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者)的人身和財産保護職責。

2. 主要職責

3. 任職條件 根據《日本民法典》規定,監護監督人不得由監護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兄弟姐妹擔任,以确保監督獨立性。

4. 與監護人的區别 監護人直接負責被監護人的日常照料和權益維護(如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而監護監督人僅履行監督職能,不參與直接管理。

提示:該制度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尚未明确規定,但在部分特殊行業(如危險作業)存在類似安全監護職責的崗位。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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