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ecutory use
future; in the future; aftertime
【法】 future; in future; vested in interest
become effective; go into operation; in operation; inure; take effect
【經】 be available; enter into force to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将來生效的使用權(Future Effective Right of Use)指權利主體在當前時間點(如2025年7月31日)通過法律行為(如合同、遺囑)設定,但實際行使權利的時間被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或條件成就後的用益物權。其核心特征包括:
權利主體(Right Holder)
來源:北大法寶《民法典物權編司法解釋》
生效要件(Effective Conditions)
來源:中國法院網司法案例庫
權利範圍(Scope of Right)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LexisNexis權威版本)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物權糾紛典型案例
“将來生效的使用權”指當事人通過法律約定或政策授權,在未來某個特定時間點或條件滿足時,方可行使對某項財産的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權利。其核心特征在于權利生效時間的延遲性,具體可從以下四方面理解:
基礎概念
使用權本身指不改變財産所有權的前提下,依法利用財産的權利()。而“将來生效”表明該權利的行使附時間或條件限制,例如:租賃合同中約定“2026年1月1日起承租方獲得房屋使用權”。
生效要件
需滿足法律規定的形式(如書面合同)及實質條件(如政府審批、所有權人授權等)。例如,國有土地出讓需籤訂有償使用合同,使用權自合同約定的起始日生效()。
不動産領域
知識産權領域
著作權人可授權他人在特定時間後使用作品,如約定某書籍電子版使用權自出版後一年生效()。
主要法規
限制條件
合同明确性
需在協議中清晰載明生效時間、條件及權利範圍,避免争議。例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應注明使用權起始日期和承包年限。
權利保護
若未來生效條件無法達成(如政策變更導緻用地審批失敗),權利人可依合同主張締約過失責任或解除合同()。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不動産、知識産權等領域的適用情形,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地方性規定,建議通過等來源查詢完整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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