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ystem of public procuration
檢察制度(Procuratorial System) 是指國家設立專門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對法律實施進行監督的司法制度。在中國,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由各級人民檢察院組成,其核心職能包括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偵查監督和公益訴訟等。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詳解其内涵與法律依據:
審查起訴(Review and Prosecution)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例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行使公訴權,代表國家追究犯罪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訴訟監督(Litigation Supervision)
監督法院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對錯誤判決提出抗訴(如《檢察院組織法》第22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益訴訟(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針對生态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5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人大網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法律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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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監督機關 | Legal Supervision Organ | 憲法第134條确立的獨立行使檢察權主體 |
檢察權 | Procuratorial Power | 涵蓋批捕、公訴、抗訴等司法權限 |
檢察一體化 | Prosecutorial Integration | 上下級檢察院為領導關系(檢察院組織法第10條) |
中國檢察制度以《憲法》第134條為根本依據,旨在維護法制統一和司法公正。其特殊性在于檢察機關兼具公訴職能與法律監督職能,區别于英美法系的"檢警合一"模式。
權威來源:
注:以上鍊接均為政府及法律數據庫官方來源,确保信息權威性與時效性。
檢察制度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是通過特定機關行使法律監督和司法職能。以下從定義、核心要素、曆史發展及中國特點等方面進行解釋:
檢察制度是國家關于檢察機關性質、地位、任務、職權及活動規範的總和。它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并監督法律實施,具有司法與法律監督雙重屬性。
現代檢察制度起源于歐洲中世紀,英國和法國分别成為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檢察制度的代表。其雛形是國家起訴制度,旨在通過統一公訴維護統治秩序。
檢察制度通過國家授權實現法律統一實施,中國制度強調人大監督下的法律監督職能,兼具曆史傳承與政治特色。如需進一步了解各國分類或具體職權,可參考、4、6的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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