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stitute
“妓”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以性服務換取報酬的女性”,對應的英文翻譯為“prostitute”或“sex worker”。該詞在不同語境中存在語義差異:
古代漢語中“妓”可指代歌舞藝人,如唐代教坊中的“官妓”需精通音律舞蹈,此時對應的英文為“courtesan”(高級交際花)或“entertainer”(表演者)。這種職業形态在《東京夢華錄》中有明确記載。
現代法律語境下,“妓”特指從事非法性交易者,與英語“streetwalker”(街頭流莺)形成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8條明确規定組織賣淫行為的刑事責任。
在社會學術語體系中,“性工作者”(sex worker)作為中性表述被世界衛生組織推薦使用,該術語包含妓女、男妓及跨性别從業者等群體,強調職業屬性而非道德評判。
值得關注的是,“妓”的構字法顯示其形聲字特征,“女”為形旁,“支”為聲旁,這種造字規律在《說文解字》部首系統中被歸類為“女部”,反映古代社會對女性職業的認知框架。
關于“妓”字的詳細解釋如下:
“妓”為左右結構,部首為“女”,總筆畫7畫,讀音為jì,本義指古代從事歌舞表演的女子()。這一含義在《廣韻》等古籍中有明确記載:“妓,女樂也。”
古代歌舞藝人
唐代李賀《三月》詩中“軍裝宮妓掃蛾淺”的“妓”即指宮廷歌舞女子()。漢代至唐宋時期,“妓”常與“伎”通用,代指表演歌舞、樂器的女性藝人()。
現代引申義
自元代起,“妓”逐漸與“娼”結合,衍生出“娼妓”一詞,特指以賣淫為生的女性。例如關漢卿《救風塵》中“娼妓”即指賣淫者()。
曆史上“妓”的職業包含藝術表演屬性,如唐代宮妓需精通歌舞樂器()。隨着社會變遷,詞義逐漸窄化為負面含義,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理解。
注:以上信息綜合古籍釋義及權威詞典解釋,未涉及不當内容。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廣韻》《說文解字注》等文獻。
半決賽壁燈補數充盈的低電容接觸丁基·乙基烯酮底特律二次輻射複審請求書購得人骨氣紅細胞前環獲得的地位腳氣晶體管偏壓可抑制字符幀控制體積裂合酶排尿急促頻率分布曲線羟乙磺酸噴他脒氣動噪聲傾斜移動犬栉頭蚤掃描率實馬力調試時間桐拓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