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stitute
“妓”在汉英词典中的核心释义为“以性服务换取报酬的女性”,对应的英文翻译为“prostitute”或“sex worker”。该词在不同语境中存在语义差异:
古代汉语中“妓”可指代歌舞艺人,如唐代教坊中的“官妓”需精通音律舞蹈,此时对应的英文为“courtesan”(高级交际花)或“entertainer”(表演者)。这种职业形态在《东京梦华录》中有明确记载。
现代法律语境下,“妓”特指从事非法性交易者,与英语“streetwalker”(街头流莺)形成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明确规定组织卖淫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社会学术语体系中,“性工作者”(sex worker)作为中性表述被世界卫生组织推荐使用,该术语包含妓女、男妓及跨性别从业者等群体,强调职业属性而非道德评判。
值得关注的是,“妓”的构字法显示其形声字特征,“女”为形旁,“支”为声旁,这种造字规律在《说文解字》部首系统中被归类为“女部”,反映古代社会对女性职业的认知框架。
关于“妓”字的详细解释如下:
“妓”为左右结构,部首为“女”,总笔画7画,读音为jì,本义指古代从事歌舞表演的女子()。这一含义在《广韵》等古籍中有明确记载:“妓,女乐也。”
古代歌舞艺人
唐代李贺《三月》诗中“军装宫妓扫蛾浅”的“妓”即指宫廷歌舞女子()。汉代至唐宋时期,“妓”常与“伎”通用,代指表演歌舞、乐器的女性艺人()。
现代引申义
自元代起,“妓”逐渐与“娼”结合,衍生出“娼妓”一词,特指以卖淫为生的女性。例如关汉卿《救风尘》中“娼妓”即指卖淫者()。
历史上“妓”的职业包含艺术表演属性,如唐代宫妓需精通歌舞乐器()。随着社会变迁,词义逐渐窄化为负面含义,需结合具体历史背景理解。
注:以上信息综合古籍释义及权威词典解释,未涉及不当内容。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广韵》《说文解字注》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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