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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贖制度英文解釋翻譯、回贖制度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demption system

分詞翻譯:

回的英語翻譯:

answer; circle; return; turn round
【醫】 circumvolutio; convolution; gyre; gyri; gyrus; re-

贖的英語翻譯:

atone for; expiate; ransom; redeem
【法】 ransom

制度的英語翻譯:

institution; system
【醫】 regime; regimen; system
【經】 system

專業解析

回贖制度是中國傳統物權法律體系中的特殊權利機制,指權利人在約定期限或法定條件下,通過支付原價或協商價款贖回已轉移占有的不動産(如房屋、土地)的法定程式。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漢代典權實踐,現主要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

核心要素包含三方面:

  1. 權利基礎:基于《民法典》第414條确立的典權制度,回贖權屬于限制物權範疇(《中華法學大辭典》第3版)
  2. 行使條件:需在合同約定期限内(通常5-30年)或法律規定的20年最長回贖期内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典權回贖期限的批複)
  3. 對價原則:遵循"原價回贖"原則,但可依據《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條款調整贖金金額

現代司法實踐中,回贖制度主要適用于以下兩種情形:

該制度在比較法層面與英美法系"right of redemption"存在本質差異,前者基于物權關系,後者屬于衡平法救濟措施(《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當前司法裁判标準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發布的《關于典當糾紛案件審理指南》。

網絡擴展解釋

回贖制度是指在一定法律或合同框架下,權利人在特定期限内通過履行義務重新獲得标的物或權益的法律機制。以下從概念、法律依據及實踐應用等方面詳細解釋:

一、基本概念

回贖制度的核心是賦予權利人(如出典人、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内通過支付原定對價或其他條件,重新取得已轉移的財産或權益的權利。例如,在典當關系中,出典人可支付原典價贖回房屋;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可通過支付剩餘價款回贖被出賣人取回的标的物。

二、法律依據與期限

  1. 典權回贖

    •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回贖期限是出典人行使回贖權的有效期間。若典契未約定絕賣條款,出典人可在典期屆滿後要求回贖;若典契載明“逾期不贖視為絕賣”,則逾期未贖将導緻所有權轉移至典權人。
    • 特殊情形處理:如因不可抗力(如曆史事件)導緻無法按期回贖,相關期間可從中止時效中扣除,保障出典人權益。
  2. 買賣合同回贖

    • 根據《民法典》第643條,買受人在出賣人取回标的物後,可在約定或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消除違約事由(如付清價款)并請求回贖。逾期未贖,出賣人可轉賣标的物,差價部分由買受人補足。

三、實踐應用場景

  1. 典當關系:常見于房屋、土地等不動産典當,強調雙方協商與法律條款結合。
  2. 所有權保留買賣:多用于分期付款交易,保障出賣人債權的同時給予買受人補救機會。

四、制度意義

回贖制度通過設定期限和條件,平衡了權利人與相對方的利益:既避免權利人無限期拖延,又防止相對方單方侵占財産,體現了法律對契約自由與公平原則的雙重維護。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更詳細法規條文,可進一步查閱《民法典》合同編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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