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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贖期英文解釋翻譯、回贖期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demption period

分詞翻譯:

回的英語翻譯:

answer; circle; return; turn round
【醫】 circumvolutio; convolution; gyre; gyri; gyrus; re-

贖的英語翻譯:

atone for; expiate; ransom; redeem
【法】 ransom

期的英語翻譯:

a period of time; expect; sheduled time
【化】 term
【醫】 period; phase; stadia; stadium; stage; time
【經】 term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及金融語境中,“回贖期”(Huíshú Qī)指權利人(如抵押人、出典人)有權通過支付約定款項(如借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以取回抵押物或典當物的法定或約定期限。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要素

  1. 權利行使窗口期

    回贖期是法律賦予抵押人或出典人的單方面形成權行使期限。權利人需在此期限内主動提出回贖請求并完成支付,方可取回标的物(如房産、土地使用權等)。逾期未行使則權利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可依法處置标的物。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21條(抵押財産處置規則)、第414條(典權回贖權規定)。

  2. 期限設定依據

    • 法定回贖期:由法律直接規定(如《民法典》規定不動産抵押回贖權存續期為債務履行期屆滿後3年内)。
    • 約定回贖期: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不得短于法定最低期限)。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5條。


二、典型應用場景

  1. 不動産抵押

    借款人(抵押人)在債務到期後,需在回贖期内清償債務以解除抵押登記,取回房産。逾期未贖回,抵押權人可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術語英譯:Redemption Period (Mortgage)

    來源:《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70條。

  2. 典當交易

    出典人需在約定期限内支付典價及利息贖回典物(如古董、設備)。典當行在回贖期屆滿後可依法“絕當”處置物品。

    術語英譯:Redemption Window (Pawnbroking)

    來源:《典當管理辦法》第36條(商務部令2005年第8號)。


三、英漢術語對照與權威釋義

中文術語 英文直譯 法律英語規範表述
回贖期 Redemption Period Statutory/Contractual Right to Redeem
回贖權 Right to Redeem Equity of Redemption (衡平法術語)

權威解釋:

“Redemption Period” 指債務人可通過履行債務以終止擔保權益的有效期間(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在中文法律體系中,“回贖期”特指《民法典》框架下擔保物權消滅的除斥期間。


四、權利消滅後果

若權利人未在回贖期内行使權利: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
  3.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4.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ition (Thomson Reuters)

網絡擴展解釋

回贖期的定義與解釋
回贖期是指權利人在特定法律關系中行使回贖權的有效期限。根據適用場景不同,其具體含義和規則有所差異,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一、典當關系中的回贖期

  1. 定義
    在典當關系中,回贖期是出典人(原所有權人)向承典人支付原典價以贖回典物的期限。若超過此期限未回贖,承典人可取得典物所有權。

    • 法律後果:逾期未贖,視為絕賣,所有權轉移至承典人。
  2. 期限分類

    • 法定期間:中國司法解釋規定,典期屆滿後:
      • 若典契明确約定逾期不贖視為絕賣,則按約定處理;
      • 未明确約定的,逾期超過10年或典契未載明期限經過30年未贖的,原則上視為絕賣。
    • 特殊情形:因不可抗力(如政策限制)導緻無法回贖的,中止計算回贖期。

二、所有權保留買賣中的回贖期

  1. 定義
    在買賣合同中,若出賣人因買受人違約取回标的物,買受人可在約定或出賣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消除違約事由并請求贖回标的物。

  2. 期限特點

    • 意定為主:中國法律未規定統一法定期間,優先由雙方約定或出賣人單方指定合理期限。
    • 法律目的:平衡買賣雙方權益,避免出賣人濫用取回權。

三、關鍵區别與總結

場景 典當關系 所有權保留買賣
法律依據 司法解釋、曆史政策性文件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條
期限性質 法定與約定結合 以意定為主
逾期後果 所有權轉移 出賣人可再次處分标的物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或完整法規,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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