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demption period
在漢英法律及金融語境中,“回贖期”(Huíshú Qī)指權利人(如抵押人、出典人)有權通過支付約定款項(如借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以取回抵押物或典當物的法定或約定期限。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如下:
權利行使窗口期
回贖期是法律賦予抵押人或出典人的單方面形成權行使期限。權利人需在此期限内主動提出回贖請求并完成支付,方可取回标的物(如房産、土地使用權等)。逾期未行使則權利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可依法處置标的物。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21條(抵押財産處置規則)、第414條(典權回贖權規定)。
期限設定依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45條。
不動産抵押
借款人(抵押人)在債務到期後,需在回贖期内清償債務以解除抵押登記,取回房産。逾期未贖回,抵押權人可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術語英譯:Redemption Period (Mortgage)
來源:《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70條。
典當交易
出典人需在約定期限内支付典價及利息贖回典物(如古董、設備)。典當行在回贖期屆滿後可依法“絕當”處置物品。
術語英譯:Redemption Window (Pawnbroking)
來源:《典當管理辦法》第36條(商務部令2005年第8號)。
中文術語 | 英文直譯 | 法律英語規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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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贖期 | Redemption Period | Statutory/Contractual Right to Redeem |
回贖權 | Right to Redeem | Equity of Redemption (衡平法術語) |
權威解釋:
“Redemption Period” 指債務人可通過履行債務以終止擔保權益的有效期間(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在中文法律體系中,“回贖期”特指《民法典》框架下擔保物權消滅的除斥期間。
若權利人未在回贖期内行使權利:
回贖期的定義與解釋
回贖期是指權利人在特定法律關系中行使回贖權的有效期限。根據適用場景不同,其具體含義和規則有所差異,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定義
在典當關系中,回贖期是出典人(原所有權人)向承典人支付原典價以贖回典物的期限。若超過此期限未回贖,承典人可取得典物所有權。
期限分類
定義
在買賣合同中,若出賣人因買受人違約取回标的物,買受人可在約定或出賣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消除違約事由并請求贖回标的物。
期限特點
場景 | 典當關系 | 所有權保留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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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司法解釋、曆史政策性文件 |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條 |
期限性質 | 法定與約定結合 | 以意定為主 |
逾期後果 | 所有權轉移 | 出賣人可再次處分标的物 |
提示:如需具體案例或完整法規,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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