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詞典框架下,“合意”具有多維度釋義,其核心含義需結合語義場與使用場景分析:
一、動詞性用法
表示雙方意願達成一緻,對應英文“to agree mutually”或“to reach consensus”。例如商務談判中“雙方合意籤訂合同”可譯為“both parties mutually agreed to sign the contract”。該釋義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中被列為基本義項。
二、形容詞性特征
指符合特定标準或主觀滿意度,英文表述為“satisfactory”或“desirable”。如法律文本中“合意條款”對應“satisfactory clauses”,此處強調客觀契合度與主觀認可的雙重屬性,參考《牛津英漢雙解法律詞典》定義。
三、法律術語特指
在民法範疇特指“意思表示一緻”,英文術語為“meeting of the minds”。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的合同成立要件中,“合意”對應“mutual consent”,強調法律行為有效性基礎(見全國人大官網民法典釋義專欄)。
四、哲學與語言學延伸
認知語言學視角下,“合意”映射概念融合過程,英文可表述為“conceptual blending”。該解析見于《認知語義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第四章,揭示語義從物理契合到抽象共識的認知演變路徑。
“合意”是一個多維度詞語,在不同語境下有具體含義,以下從基本釋義、法律釋義、近反義詞及用法示例等角度綜合解釋:
日常語境
指稱心如意或合乎心意,常用于描述對事物或人的主觀滿意程度。例如:“你的想法正合他的意”。
互動語境
指雙方或多方意見一緻。例如:“同心合意的祈禱對信徒大有幫助”。
在法學中,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核心條件,即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達成一緻的意思表示,也稱為“協議”或“意思表示一緻”。
合意的實現需滿足“表達一緻”與“内心認同”的雙重條件,但法律更關注外在表示的可驗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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