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iquidation by compromise
accommodate; bury the hatchet; compromise; make up; propitiate; transaction
【經】 amicable settlement; compromise
bring to account; call to account; liquidate; liquidation; reckoning
【經】 liquidate; liquidation; make down; settlement; square
和解清算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存在雙重釋義,需結合具體場景理解其内涵:
一、法律程式中的和解清算(Reconciliation and Liquidation) 指債務人與債權人通過法院調解達成償債協議後,若協議未履行則轉入破産清算的程式。該流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九章規定,債務人可在破産申請受理後與債權人會議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www.court.gov.cn),2023年企業破産重整案件中約34%采用此類複合程式。
二、國際商事仲裁的和解清算(Settlement Clearing) 特指跨國企業通過調解協議解決貿易争端後,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調解規則》進行的跨境資金清算。根據國際商會仲裁院(www.iccwbo.org)2024年報告,該機制可減少23%的國際商事訴訟成本。
三、財務會計術語(Reconciliation Clearing) 在跨國企業合并報表過程中,指通過賬目核對消除母子公司往來款項的會計操作。該定義援引《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www.ifrs.org)關于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要求,涉及資産負債表項目的抵消處理。
和解與清算是企業破産程式中的兩個關鍵法律概念,具有不同功能和應用場景。以下為分項解釋和對比:
法律性質
和解是債務人通過向法院申請,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減免或延期償還的協議,屬于《企業破産法》第九章規定的正式程式。
適用階段
可在破産申請受理後、宣告破産前提出,或直接申請和解。
核心内涵
清算是終結企業法律關系的程式,包括資産核算、債務清償及剩餘財産分配,分為破産清算和非破産清算。
法律效力
未經清算的企業終止行為無效,清算後法人資格消滅。
對比項 | 和解 | 清算 |
---|---|---|
目的 | 挽救企業,避免破産 | 終止企業,分配剩餘資産 |
程式啟動條件 | 債務人/債權人申請,法院裁定 | 企業解散或破産宣告後強制啟動 |
結果 | 企業存續,按協議償債 | 企業注銷,法人資格消滅 |
債權人權益 | 可能減免債務 | 按法定順序受償 |
耗時 | 通常6-12個月 | 依資産複雜程度而定 |
聯繫:和解成功可中止清算程式,若和解失敗則轉為破産清算(、)。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依據,可參考《企業破産法》第95-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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