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stituted authorities; lawful authority
合法當局(Héfǎ Dāngjú / Lawful Authority)
在漢英詞典語境下,“合法當局”指依據法律程式成立并獲得承認、有權行使管轄權的官方機構或政府實體。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素:
法律依據性
當局的設立及權力行使必須基于現行法律法規,如國家憲法、行政法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合法地位。英文對應“lawful authority”或“legitimate authority”,強調權力來源的合法性(Oxford Law Dictionary)。
管轄權與職能範圍
指當局在法定領域内行使管理、決策或執法權,如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維持公共秩序。英文術語“jurisdiction”特指其法定職權範圍(Black's Law Dictionary)。
國際法中的承認
在國際語境下,“合法當局”需符合《聯合國憲章》第四條,即政府需有效控制領土并獲國際承認(如聯合國會員國資格)。英文常用“de jure government”(合法政府)區别于事實掌權者(de facto)。
權威參考來源
注:中文“合法”強調符合成文法(legality),而英文“legitimate”可能包含道德正當性(moral legitimacy),需根據語境區分。
“合法當局”是指依據法律規定或國際認可,具有合法權力行使管轄權的政府、機構或組織。其核心含義在于權力的合法性,通常體現在法律授權、程式合規或國際承認等方面。以下從不同角度展開解釋:
“合法當局”的核心在于權力來源的合法性,既包括國内法律程式,也可能涉及國際認可。其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但均以法律授權為基礎行使管轄權。如需進一步探讨法律條文中的定義,可參考相關國際公約或國内憲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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