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solidation and merger
unite; ombination; incorporate; amalgamate; annexation; coalition
consolidation; meld
【計】 conflation; converging; merge; merging
【醫】 incorporate; incorporation
【經】 amalgamation; combination; conglomerate; consolidate; embody; fusion
incorporate; integration; merge
and; attend; get along with; give; help; offer; take part in; with
【計】 AND
【經】 unitization
在漢英商業術語對照中,“合并”與“合營”是兩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核心概念,其定義及適用範圍存在本質差異:
一、合并(Merger) 指兩個或以上獨立法律主體通過資産重組形成單一經濟實體的商業行為,常見形式包含:
二、合營(Joint Venture) 特指多方通過契約約定共同控制經濟實體的合作模式,具有三項核心特征:
兩者核心差異體現在法律主體存續性:合并導緻原有法人資格消滅,合營則保持各方法律主體獨立性。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發布的《IFRS 11——合營安排》明确規定,當合作方對相關活動具有共同控制權且存在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時,方可認定為合營關系。
以下是對“合并”與“合營”的詳細解釋及對比:
定義
合并指兩個或以上企業通過法律程式整合為一個新實體,原有企業可能解散或喪失獨立法人資格。
類型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172條,合并需經法定程式,涉及股東、債權人權益保護及反壟斷審查。
特點
定義
合營是多個企業通過合同約定共同投資經營新企業,各方保持獨立法人資格,共同控制決策。
類型
特點
對比項 | 合并 | 合營 |
---|---|---|
法人資格 | 原企業可能消失 | 原企業保留,合營企業為新實體 |
控制權 | 整合後由存續/新公司統一控制 | 各方共同控制決策 |
法律形式 | 法定程式嚴格,涉及解散 | 合同約定為主,靈活性較高 |
資源整合 | 全面整合資産、負債 | 僅針對合營項目部分資源 |
示例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如、2、5、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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