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詞典框架下,“勒索者”對應的核心英文翻譯為“blackmailer”,指通過威脅、恐吓等手段強迫他人交付財物或滿足非法利益訴求的個體或組織。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其行為需同時滿足“以非法要求為目的”與“使用威脅性手段”兩個要件。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blackmail”源自16世紀蘇格蘭古語“mail”(租金)與“black”(非法),原指邊境領主強迫農民繳納保護費的行為。現代法律語境中,美國《模範刑法典》第223.4條将其細化為“以揭露他人隱私、損害財産或限制人身自由相威脅的犯罪行為”。
發音方面,國際音标标注為/ˈblæk.meɪ.lər/,其中重音落在首音節,第二音節包含雙元音[eɪ]。該詞屬可數名詞,複數形式為blackmailers,動詞形态為blackmail,形容詞形态為blackmailing。
權威案例顯示,勒索行為在普通法體系中通常歸類為敲詐勒索罪(extortion),如英國《1968年盜竊法案》第21條明确規定“通過威脅獲取財産屬于刑事犯罪”。此法律定義與我國《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罪形成法理對應。
勒索者是指以非法手段威脅、恐吓他人,迫使對方交付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正當要求的行為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勒索者的核心特征是通過威脅手段實現非法占有目的,常見手段包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類型 | 表現形式 | 示例場景 |
---|---|---|
傳統勒索 | 直接索要錢財 | 綁架勒索、網絡敲詐 |
情緒勒索 | 利用情感關系施壓 | 親情/愛情中的道德綁架 |
職權勒索 | 濫用職務便利 | 公職人員索賄 |
勒索行為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量刑标準包括:
注:若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詳細司法解釋,可參考等法律專業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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