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訴訟(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程式。其核心特征在于以“民告官”為基本模式,強調對行政權力的司法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行政訴訟的啟動前提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合法性争議。例如,若某企業認為市場監管部門的罰款決定違反法定程式,可依據該法條向法院請求撤銷處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23年修訂版)。
區别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僅審查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生效裁判對行政機關具有強制執行力。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的,法院可采取公告、劃撥存款等強制措施,相關執行情況需在15個工作日内公示于全國法院執行信息平台。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司法活動,俗稱“民告官”。以下是詳細解釋:
主體關系
原告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為行使行政職權的機關或法律授權組織。雙方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地位不平等,但在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
訴訟對象
針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而非抽象行政行為(如制定法規)。
司法審查重點
法院主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非合理性。例如,判斷行政機關是否超越職權、程式是否合法等。
訴訟目的
既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也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如行政機關敗訴,可能需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行為。
程式特殊性
適用獨立于民事訴訟的《行政訴訟法》,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被告行政機關證明其行為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明确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有權依法提起訴訟。
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行政争議,既制約行政權力濫用,又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例如,公民因拆遷補償不公起訴政府部門,法院可依法裁決補償标準是否合理。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行政訴訟法》全文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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