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nistrative demand; administrative remedy
行政救濟(Administrative Remedy)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有權機關請求糾正或賠償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行政救濟(Administrative Remedy)
指通過法定程式(如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補救的制度。其本質是對行政權力的監督與制約,保障公民權利免受公權侵害。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将“administrative remedy”定義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法律補救措施”。
來源:《英漢法律詞典》(第3版)對“administrative remedy”的釋義涵蓋上述程式。
來源:牛津法律辭典指出行政救濟是“平衡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鍵機制”。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列舉的案例包括“license revocation”(許可證撤銷)及“property seizure”(財産查封)。
行政救濟是行政法中的核心制度之一,指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侵害時,通過法定途徑尋求補救的法律機制。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行政救濟是國家為排除行政行為對公民權益的侵害而設立的事後補救制度。其核心功能包括: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明确規定了複議申請的期限(60日内)及例外情形,而《行政訴訟法》則構建了司法救濟的基本框架。
當前我國行政複議存在機構獨立性不足、程式規範性待提升等問題,學界建議通過增強複議機構獨立性、推進程式司法化等方式優化。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細節,可參考《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原文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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