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nistrative demand; administrative remedy
行政救济(Administrative Remedy)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有权机关请求纠正或赔偿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行政救济(Administrative Remedy)
指通过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的制度。其本质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公权侵害。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将“administrative remedy”定义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法律补救措施”。
来源:《英汉法律词典》(第3版)对“administrative remedy”的释义涵盖上述程序。
来源:牛津法律辞典指出行政救济是“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键机制”。
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列举的案例包括“license revocation”(许可证撤销)及“property seizure”(财产查封)。
行政救济是行政法中的核心制度之一,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害时,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补救的法律机制。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的侵害而设立的事后补救制度。其核心功能包括: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复议申请的期限(60日内)及例外情形,而《行政诉讼法》则构建了司法救济的基本框架。
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在机构独立性不足、程序规范性待提升等问题,学界建议通过增强复议机构独立性、推进程序司法化等方式优化。
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程序细节,可参考《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原文或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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