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rustration clause
range; sail; voyage
【建】 cruding range
break down; break off; closedown; cut back; cut off; discontinue; pause
suspend
【醫】 intermittence; interrupt; interruption
【經】 abeyance; early termination; stoppage; suspend; suspension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航程中止條款(Voyage Cancellation Clause)是國際航運合同與海上保險領域的核心條款,指當船舶因約定事由無法完成預定航程時,允許合同方終止履行義務的法律約定。該條款的英文釋義可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中"voyage abandonment"詞條,定義為"因不可抗力或合同約定事由導緻航程無法繼續時,免除承運人履約責任的條款"。
根據中國《海商法》第90條,航程中止的法定情形包括:1) 不可抗力導緻航行安全受威脅;2) 政府當局依法扣押船舶;3) 貨物被征用或滅失。此時承運人應退還已收運費,并按比例收取已完成航段的費用。國際海事委員會(CMI)2020年修訂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第G條進一步規定,若船舶遭遇戰争風險或恐怖主義行為,船東可援引該條款終止航程。
條款適用需滿足三個要件:首先,中止事由須超出合同方可控範圍;其次,中止決定應及時通知相關方;最後,費用結算需符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相關标準。典型案例可參照英國最高法院2022年審理的"CMA CGM Libra"案,判決明确機械故障若屬日常維護範圍則不可援引該條款免責。
航程中止條款是運輸合同中的一項重要約定,常見于航空、海運等運輸領域。以下為詳細解釋:
1. 定義與核心内容 航程中止條款指當運輸過程因不可抗力、安全風險、政府管制等合同約定的特殊原因無法繼續時,承運方有權單方面中止航程,且不承擔由此産生的延誤、改道等責任。乘客或貨主需按條款接受安排,例如中途下機/船或變更目的地。
2. 典型觸發情形
3. 法律效力與限制 條款需符合《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等法律規定,若存在明顯免除承運方主要義務、加重旅客責任的情況,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格式條款。乘客可通過訴訟或仲裁主張權益。
4. 應對建議
該條款平衡了承運方運營風險與消費者權益,具體執行需結合個案情況分析。建議遇到實際問題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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