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 jure praedae; prize law
"捕獲法"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存在多重含義,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兩個維度:
一、法律程式術語 作為程式法概念,"捕獲法"對應英文"law of prize",特指國際法中關于戰時海上捕獲物的合法性判定規則。該術語最早見于《元照英美法詞典》第1063頁,其核心在于通過海事法庭裁決确定被捕獲船隻或貨物的法律歸屬,需符合1907年《海牙公約》第十一公約确立的正當程式原則。
二、技術執行手段 在網絡安全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四條所稱"捕獲技術手段",英文表述為"capture mechanism",指經授權的執法機關依據法定程式,對電子數據實施固定和提取的技偵措施。該措施實施須嚴格遵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第五條規定的審批層級與操作規範。
(參考來源: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元照法律出版社官網)
“捕獲法”并非固定詞組,需拆解為“捕獲”和“法”兩部分理解。結合搜索結果,可作以下解釋:
基本定義
指通過主動行動捉住目标對象,包括實際抓捕(如動物、罪犯)和抽象獲取(如信息、機會)。例如:
近義詞與反義詞
近義詞為“逮捕”“捕捉”,反義詞為“釋放”。
根據語境,“法”可能指:
法律程式
如司法中的逮捕法規,如所述“逮捕需依法定條件和程式實施”,涉及強制措施的具體操作。
方法技術
指實現捕獲的技術手段,例如:
可理解為通過特定法規或技術手段實現目标對象的捕捉,具體應用需結合領域:
建議根據具體使用場景進一步确認其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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