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irm agreement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agree on; agreement; confer; deliberation
【計】 protocol
【經】 agreement; assent; composition; treaty
在法律和合同領域,"不能撤銷的協議"(Irrevocable Agreement)指經合法程式訂立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廢止或撤回的契約關系。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該術語特指"在特定條件下失去撤銷權利的合同安排,即使存在合同解除條款也不得終止"(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此類協議的核心法律要素包含:
司法實踐中,不可撤銷協議的效力認定需同時滿足程式正義和實體正義原則。以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終字第1234號判決為例,法院确立了"形式不可逆與實質公平性雙重審查标準"(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案例庫)。
該法律概念與"可撤銷合同"的關鍵區别在于:
需特别說明的是,即便被認定為不可撤銷協議,若存在《民法典》第153條規定的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情形,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來源: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民法釋義)。
不可撤銷協議是指已成立且不具備法定可撤銷情形的協議,或基于特定法律規則明确限制撤銷權的協議。具體分為以下情形:
不可撤銷協議需滿足:意思表示真實、内容合法且無法律規定的可撤銷事由(如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等)。若協議本身存在這些瑕疵,即使雙方約定“不可撤銷”,仍可能被撤銷。
民法典規定
婚姻家庭領域
約定不可撤銷條款的效力
若協議中約定“任何情況下均不可撤銷”,該條款因排除法定撤銷權而無效。例如,即使雙方約定不可撤銷,但存在欺詐時,仍可主張撤銷。
特定領域的特殊規則
在金融資産交易等場景中,不可撤銷協議可能涉及持有待售資産的認定,需結合具體領域規則判斷。
不可撤銷協議的本質在于不存在法定撤銷事由或法律明确限制撤銷權(如離婚協議)。其效力取決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而非單純依賴雙方約定。實踐中需結合具體情形,判斷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可撤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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