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aritime mortgage
maritime law
【經】 admiralty law; law of maritime commerce; marine law; maritime law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經】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定義
船舶抵押權(Ship Mortgag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擔保物權,指抵押權人(Creditor)對抵押人(Mortgagor,通常為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權人)提供的船舶,在債務未履行時,可依法拍賣船舶,并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17。
登記對抗主義
抵押權需經登記生效,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海商法》第十三條)。登記内容包括當事人信息、船舶國籍、擔保債權數額等,并允許公衆查詢18。
抵押物範圍的特殊性
包括已建成船舶和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抵押需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作為登記材料16。
優先受償順序
船舶抵押權優先于一般債權,但次于船舶優先權(Maritime Lien)和船舶留置權(Possessory Lien)(《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3。
船舶抵押權糾紛適用船旗國法律;光船租賃期間設立的抵押權,適用原船舶登記國法律(《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條)4。
參考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相關法律規範,海商法上的抵押特指船舶抵押權,其核心内容可歸納如下:
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依法拍賣船舶并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法律依據主要包括《海商法》第11條和第13條,同時涉及《民法典》關于抵押權的原則性規定。
标的物特殊性
抵押标的為船舶(包括建造中的船舶),屬于特殊動産,需通過登記公示權利狀态。
登記對抗主義
船舶抵押權以合同籤訂為設立條件,但登記是權利對抗第三人的要件。未登記的抵押權僅在當事人之間有效,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轉讓限制性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轉讓被抵押船舶。
物上代位性
若船舶滅失,抵押權人可對保險賠償金、補償金等代位物行使優先受償權。
在船舶擔保物權體系中,船舶優先權(如船員工資、救助報酬等)優先于抵押權受償。即使抵押權已登記,其清償順序仍劣後于優先權。
例如,若抵押雙方未辦理登記(如中的“閩燃供2”油輪案例),即使籤訂抵押合同,抵押權人亦無法對抗後續船舶買受人,導緻優先受償權喪失。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具體程式,可參考《海商法》第11、13、271條及《民法典》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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