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maritime mortgage
maritime law
【经】 admiralty law; law of maritime commerce; marine law; maritime law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经】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定义
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物权,指抵押权人(Creditor)对抵押人(Mortgagor,通常为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人)提供的船舶,在债务未履行时,可依法拍卖船舶,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17。
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需经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法》第十三条)。登记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船舶国籍、担保债权数额等,并允许公众查询18。
抵押物范围的特殊性
包括已建成船舶和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抵押需提交船舶建造合同作为登记材料16。
优先受偿顺序
船舶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但次于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和船舶留置权(Possessory Lien)(《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3。
船舶抵押权纠纷适用船旗国法律;光船租赁期间设立的抵押权,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4。
参考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海商法上的抵押特指船舶抵押权,其核心内容可归纳如下: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拍卖船舶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海商法》第11条和第13条,同时涉及《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原则性规定。
标的物特殊性
抵押标的为船舶(包括建造中的船舶),属于特殊动产,需通过登记公示权利状态。
登记对抗主义
船舶抵押权以合同签订为设立条件,但登记是权利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未登记的抵押权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限制性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转让被抵押船舶。
物上代位性
若船舶灭失,抵押权人可对保险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在船舶担保物权体系中,船舶优先权(如船员工资、救助报酬等)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即使抵押权已登记,其清偿顺序仍劣后于优先权。
例如,若抵押双方未办理登记(如中的“闽燃供2”油轮案例),即使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人亦无法对抗后续船舶买受人,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或具体程序,可参考《海商法》第11、13、271条及《民法典》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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