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oint of order
about; as regards; concerning; in connexion with; in regard to; in relation to
regarding
【機】 per
formality; ground rule; procedure; proceeding; process; program
【計】 P; problem determination aid; PROC; program; related channel program
【化】 sequence
【經】 program; sequence
demurrer; dissidence; exception; objection
【經】 adverse claim
在法律語境中,"關于程式的異議"通常指訴訟參與人對法庭審理程式合法性提出的正式質疑,其英文對應表述為"Procedural Objection"。該概念包含三層核心要素:
程式性争議本質
指當事人或律師對司法程式中存在的形式錯誤或程式瑕疵提出的反對意見,例如證據提交期限違規、管轄權限争議或庭審程式失當等。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程式異議需在"contemporaneous objection"原則下及時提出,否則視為權利放棄。
法律效力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明确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可提起上訴。此類異議直接影響訴訟程式的推進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司法解釋指出,重大程式違法可作為再審事由。
實務操作規範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103(a)條款要求異議需具象化具體理由,英國民事訴訟規則CPR 32.1強調異議應記載于庭審筆錄。中國司法實踐中,程式異議通常以書面動議(motion)形式提交,并附具《程式違法情況說明》。
程式異議制度體現了"正當程式"(Due Process)原則,在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中均有憲法層面的保障依據。該法律機制既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又确保司法程式的嚴謹性,成為現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設計。
關于“程式異議”的法律概念,主要涉及執行程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行為合法性的質疑,具體解釋如下:
程式異議是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或案外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式(如未依法發布公告、采取錯誤執行措施等),請求法院撤銷或糾正該行為的救濟制度。其核心是程式性争議,不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的判定。
常見事由包括:
在非法律語境(如會議議事)中,“程式異議”(point of order)指對議事程式合規性的質疑,需根據具體規則處理。
提示:若涉及具體案件操作,建議結合《民事訴訟法》第225條或《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并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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