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herent right
be indigenous to; inhere
【電】 natural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固有權利(Inherent Rights)指個體基于自然法則或人性本質所享有的、非經外界授予的基本權利。這一概念在法學與哲學領域具有重要地位,其核心特征包括:
自然屬性
根據《牛津法律辭典》的定義,固有權利是"獨立于國家法律而存在的自然權利"。美國《獨立宣言》将其表述為"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法律确認
《布萊克法律辭典》強調此類權利"先于政府存在,構成法律體系的基礎"。中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确"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從根本法層面确認了權利的固有性。
哲學基礎
洛克在《政府論》中論述"人在自然狀态下擁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産權"。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進一步闡釋這些權利如何通過社會建制得以保障。
現代實踐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國際法院在科孚海峽案判決中确認"基本人權應受普遍尊重"。
該術語在跨法系比較中呈現不同诠釋。普通法傳統側重對抗性權利保護,而大陸法系更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平衡。當代法學界普遍認同,對固有權利的保障程度已成為衡量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
固有權利是指股東依據法律或公司章程原本享有且不可被隨意剝奪或限制的核心權益,其概念主要應用于公司法領域,具有以下核心特征和内容:
固有權 | 非固有權 |
---|---|
不可通過章程/決議剝奪 | 可通過章程或決議限制 |
法律強制保護(如《公司法》明确條款) | 多為公司自治範疇(如部分利潤分配細則) |
“固有”一詞源于漢語,指原本存在、非外部賦予的屬性。在法律語境中,強調權利的内生性與不可削減性,反映股東權益的底層保障邏輯。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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