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herent right
be indigenous to; inhere
【电】 natural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固有权利(Inherent Rights)指个体基于自然法则或人性本质所享有的、非经外界授予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在法学与哲学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其核心特征包括:
自然属性
根据《牛津法律辞典》的定义,固有权利是"独立于国家法律而存在的自然权利"。美国《独立宣言》将其表述为"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法律确认
《布莱克法律辞典》强调此类权利"先于政府存在,构成法律体系的基础"。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根本法层面确认了权利的固有性。
哲学基础
洛克在《政府论》中论述"人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一步阐释这些权利如何通过社会建制得以保障。
现代实践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判决中确认"基本人权应受普遍尊重"。
该术语在跨法系比较中呈现不同诠释。普通法传统侧重对抗性权利保护,而大陆法系更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代法学界普遍认同,对固有权利的保障程度已成为衡量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
固有权利是指股东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原本享有且不可被随意剥夺或限制的核心权益,其概念主要应用于公司法领域,具有以下核心特征和内容:
固有权 | 非固有权 |
---|---|
不可通过章程/决议剥夺 | 可通过章程或决议限制 |
法律强制保护(如《公司法》明确条款) | 多为公司自治范畴(如部分利润分配细则) |
“固有”一词源于汉语,指原本存在、非外部赋予的属性。在法律语境中,强调权利的内生性与不可削减性,反映股东权益的底层保障逻辑。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律条款,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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