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ulty driving
error; failing; blame; clanger; demerit; lapse
【經】 blame; negligence
drive; driven; motor; motoring
過失駕車(Negligent Driving)是指駕駛人在道路交通活動中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導緻違反安全義務,造成交通事故但未構成故意犯罪的行為。該概念在中英法律體系中具有明确的對應性,需從以下維度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過失駕車需同時滿足:
二、責任認定标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三、與英美法系對比 英國《道路交通法1988》第3條(careless driving)規定,未達到理性駕駛人标準即構成違法,處罰包括:
四、權威參考文獻
五、預防建議 駕駛人應定期參加安全培訓(如公安部推行的「兩個教育」平台),保持車輛技術狀況符合GB7258-2017标準,并遵守《機動車駕駛人安全操作規範》JT/T 1038-2016要求。
“過失駕車”是法律術語,通常指駕駛人在交通活動中因過失行為導緻嚴重後果的情形,屬于過失犯罪的一種。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及構成要件等方面詳細解釋:
過失駕車指駕駛人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緻重大事故(如緻人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産損失)的行為。其核心在于駕駛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并非故意,但因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未能預見或避免後果。
疏忽大意的過失
駕駛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危害(例如超速、闖紅燈),但因疏忽未預見,最終導緻事故。
示例:雨天未減速緻車輛打滑撞人。
過于自信的過失
駕駛人已預見危險(如車輛刹車失靈),但輕信自身技術或外部條件能避免事故,最終未能阻止結果發生。
示例:明知輪胎磨損嚴重仍長途駕駛,導緻爆胎失控。
根據《刑法》第133條,過失駕車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刑罰分為三檔:
若駕駛人故意制造事故(如報複性撞人),則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過失駕車的核心在于對結果持否定态度,但因過失未能避免。
過失駕車強調主觀過失與客觀危害的結合,需結合具體行為、後果及因果關系綜合判定。駕駛中遵守交規、保持謹慎是避免此類刑事責任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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