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validity
international
【計】 internation
render a service to; efficacy; force; potence; potency; vigour; virtue
【醫】 efficiency; potency
【經】 effect
在國際法語境中,"國際效力"(International Validity)指具有跨國約束力的法律文書或協議所産生的法定效果,其核心在于文件對締約主體産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條約必須遵守"原則,生效的國際條約對締約國具有強制執行力,此效力可延伸至締約方管轄的法人及自然人。
國際效力的成立需滿足三個要件:
國際法院(ICJ)在司法實踐中确立了"特别受影響國家同意"原則,即條約中涉及特定國家重大利益的條款,需獲得該國明示認可方具約束力。該原則在2012年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海域劃界案中得到適用。
國際效力是一個多領域術語,其含義因應用場景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主要解釋:
指國際刑事法律在跨境執行中的約束力,主要涉及刑罰執行規則和跨國司法合作。例如1970年《關于刑事判決的國際效力的歐洲公約》規定,确保逃往他國的國際罪犯仍能實際執行刑罰。這一效力體現為:
特指商标國際注冊的等效保護原則。根據馬德裡體系,通過國際注冊的商标在各成員國享有等同于直接注冊的法律效力:
在通用語境中,"效力"指約束力或實際效果(如法律效力、合同效力),而"國際效力"強調這種約束力的跨國適用性。其核心要素包含:
不同領域的國際效力均以國際公約為基礎,通過成員國間的司法協作實現跨國法律效果。具體適用需參照相關國際條約及國内轉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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