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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聯盟盟約英文解釋翻譯、國際聯盟盟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venant of the leaue of nations

分詞翻譯:

國際的英語翻譯:

international
【計】 internation

聯盟的英語翻譯:

federation; confederation; alliance; coalition; league; union
【經】 coalition; ring

盟約的英語翻譯:

covenant; league; oath of alliance
【法】 alliance part; compact; covenan; joint covenant; pact

專業解析

《國際聯盟盟約》(Covenant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是建立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的章程性文件,作為《凡爾賽和約》的第一部分于1920年1月10日生效。它确立了該國際組織的宗旨、結構和運作規則。從漢英詞典的角度看,其核心含義可解析如下:

  1. 核心宗旨與原則:

    • 促進國際合作與和平:盟約開宗明義旨在“促進國際合作,保證國際和平與安全”(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to achieve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這體現了其作為首個普遍性國際政治組織的根本目标。
    • 集體安全機制:成員國承諾尊重并維護所有成員國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preserve as against external aggression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existing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ll Members),反對侵略戰争。任何戰争或戰争威脅都被視為“與整個聯盟有關的事情”(a matter of concern to the whole League),聯盟應采取措施維護和平。這是集體安全原則的早期實踐。
    • 和平解決争端:成員國同意将可能導緻決裂的争端提交仲裁、司法解決或交行政院(Council)審查,在裁決或報告作出前三個月内不得訴諸戰争(submit the matter to arbitration or judicial settlement or to enquiry by the Council… not resort to war until three months after the award or the report)。這強調了和平解決國際争端的義務。
  2. 主要機構與職能:

    • 大會(Assembly):由所有成員國代表組成,每個成員國一票。職能包括處理“屬于聯盟行動範圍以内或關系世界和平之任何事件”(any matter within the sphere of action of the League or affecting the peace of the world),審議裁軍計劃,接納新成員等。
    • 行政院(Council):最初由主要協約國(英、法、意、日)的常任代表和其他4個(後增至9個)非常任成員國代表組成。其核心職能是處理影響世界和平的争端,執行盟約規定的裁軍義務,以及應對侵略行為(如決定實施經濟或軍事制裁)。
    • 常設秘書處(Permanent Secretariat):設在日内瓦,負責處理聯盟的日常事務,為大會和行政院提供行政支持。
  3. 具體規定與行動領域:

    • 裁軍(Reduction of Armaments):行政院負責制定裁軍計劃供成員國考慮,目标是“減縮各國軍備至適足保衛國家安全及共同履行國際義務的最少限度”(the reduction of national armaments to the lowest point consistent with national safety and the enforcement by common action of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 委任統治制度(Mandate System):對戰敗國(德、奧斯曼帝國)的殖民地和領土,由特定成員國(受任統治國)根據盟約規定進行管理,其核心原則是促進被統治地人民的福祉與發展(the well-being and development of such peoples)。
    • 國際公益事業:聯盟緻力于在衛生、禁毒、人權(特别是勞工權利,通過國際勞工組織ILO)、交通、難民救助、知識合作等領域開展國際合作。
  4. 曆史意義與局限性:

    • 開創性:國際聯盟是人類曆史上第一個以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為首要宗旨的普遍性國際組織,其盟約确立了集體安全、和平解決争端、國際合作等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為聯合國的成立奠定了基礎。
    • 局限性:美國未加入削弱了其權威;決策機制(特别是行政院常任理事國一緻同意原則)效率低下;缺乏有效的強制執行手段;未能有效阻止30年代的侵略行為(如日本侵華、意大利入侵埃塞俄比亞),最終未能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

漢英術語對照核心要點:

權威參考來源:

要深入理解《國際聯盟盟約》的詳細條款及其曆史語境,強烈建議查閱原始文件文本及權威曆史著作。

網絡擴展解釋

國際聯盟盟約(簡稱《國聯盟約》)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為建立國際聯盟而制定的核心文件,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一、基本背景

二、主要内容

  1. 核心條款:

    • 裁減軍備:要求各國将軍備縮減至最低限度,僅保留防禦所需。
    • 争端解決:規定通過仲裁、行政院調查等方式和平處理國際糾紛,禁止擅自發動戰争。
    • 集體安全機制:對違反盟約的成員國實施經濟制裁或軍事行動。
  2. 委任統治制度:

    • 将戰敗國殖民地分為甲、乙、丙三類,由戰勝國“托管”,名義上幫助其逐步實現自治。
  3. 組織機構:

    • 設立大會、行政院和秘書處,行政院由主要協約國及選舉産生的成員國組成。

三、曆史意義與局限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凡爾賽和約》原文或國際聯盟檔案。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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