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covenant
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是國際法體系中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多邊條約,通常由主權國家或國際組織通過協商制定。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的定義,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五方面:
法律屬性
國際公約屬于"造法性條約",具備國際法淵源地位。根據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其效力層級高于國際習慣和一般法律原則。
制定主體
公約締結需經國家間正式外交談判,典型案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由160餘國參與制定,經聯合國三次海洋法會議曆時九年磋商形成。
效力範圍
公約遵循"條約必須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則,對批準國産生強制約束力。以《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為例,196個締約方須定期提交國家履約報告。
核心要素
多數公約設立常設機構監督執行,如《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設締約方大會(COP),依據《巴黎協定》第14條建立全球盤點機制。
國際公約的英譯應注意術語準确性,如"公約"對應convention,"議定書"譯為protocol,"保留條款"作reservations。該術語體系在《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中有明确定義。
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是國際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多個國家或國際組織通過協商、談判達成的多邊條約,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協調國際事務中的行為規範。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國際公約通過建立統一規則,減少國家間法律沖突,促進合作。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公約》通過近200項公約改善全球勞工權益。其約束力依賴于締約國的自願遵守,是國際社會治理的重要工具。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公約内容或籤署國信息,可參考聯合國官網或國際法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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