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經】 state
【法】 compass of competency; extent of jurisdiction; jurisdictional limits
sphere of jurisdiction
beyond; outside
"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在國際法語境中對應英文術語"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特指不受任何主權國家直接行使行政、立法或司法權的區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第136條定義,這類區域包含公海海域(high seas)和國際海底區域(the Area)兩大核心組成部分。
該概念具有三層法律特征:首先在地理範圍上涵蓋距海岸線200海裡外的水域及海床;其次在權利歸屬方面,其資源被定義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産"(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最後在管理制度上需通過國際組織協調開發,如國際海底管理局(ISA)負責監管深海采礦活動。
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CBD)的研究報告顯示,這類區域覆蓋地球表面64%的海洋面積,包含尚未被充分認知的98%深海生态系統。2023年《公海條約》談判文本進一步細化了海洋遺傳資源惠益共享機制,标志着國際社會治理框架的逐步完善。
主要參考資料:
“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是一個法律和地理概念,通常指不處于任何國家主權管轄之下的區域或空間。以下是綜合不同領域的解釋:
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區域是指不屬于任何國家領土主權或行政管轄的地理空間,包括公海、國際海底區域、南極、外層空間(如月球)等。這些區域通常由國際法或國際公約規範管理,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确将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定義為“全人類共同遺産”,禁止任何國家單方面占有或開發。
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國際法對無主空間的集體管理原則,強調資源公平分配與全球責任。如需更深入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或國際環境法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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