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ate of service
service
date
【經】 date
在漢英法律及商務語境中,“送達日期”(Sòngdá Rìqī)是一個關鍵術語,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責任起算及程式合規性密切相關。以下從專業角度分層解析:
中文釋義
“送達日期”指文件、通知或法律文書正式送交至收件人(個人/機構)控制範圍内,并産生法定接收效力的具體日期。重點在于“有效交付”而非物理傳遞動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8條)。
英文對應術語
Date of Service(首選法律術語)或Delivery Date(側重物流場景)。
例:
“Thedate of service shall be deemed the day when the document is received by the addressee.”
(“送達日期以收件人籤收文書之日為準。”)
效力觸發點
在訴訟、仲裁程式中,送達日期決定答辯期限、上訴期限、執行時效的起算(《民事訴訟法》第85條)。例如,判決書送達後15日内未上訴即生效。
推定送達規則
若收件人拒收或逃避送達,法律可能采用公告送達(public notice service),自公告發布滿60日視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95條)。
電子送達特殊性
通過電子郵件、司法系統等電子方式送達時,以進入收件人指定系統之日為送達日期(《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第12條)。
第85條、88條、95條明确送達程式與效力規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Service of Process”(送達程式)詞條解釋司法文書送達的法定要件(ISBN: 9787512023510)
第20條關于通知送達時效的國際标準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
場景 | 中文傾向表述 | 英文規範表述 |
---|---|---|
司法文書送達 | 送達生效日期 | Effective Date of Service |
物流籤收 | 實際送達日期 | Actual Delivery Date |
拒收情形 | 視為送達日期 | Deemed Date of Service |
注:在跨境合同中需明确定義“送達”标準(如籤收/投郵主義),避免法域差異争議。
本釋義綜合法律文本、國際公約及專業工具書,确保術語解釋的精确性與適用場景全覆蓋。
送達日期是指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将訴訟文書或法律文件送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時,确定其生效的具體日期。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送達日期是法律文書經合法程式送交受送達人後,産生法律效力的時間節點。例如,法院将傳票、判決書等文件送達當事人時,需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确認生效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送達必須以送達回證為憑,受送達人在回證上籤收的日期即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則以回執注明的收件日期為準。
直接送達
當場交付受送達人(或其代理人、代收人)時,籤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
若無法直接送達,可郵寄文書,此時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準。例如,郵件籤收日為2025年4月5日,則視為當日送達。
留置送達
當受送達人拒絕接收時,文書留在其住所的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公告送達
適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情況,自公告發出滿60日即視為送達。
保障訴訟權利
明确送達日期有助于當事人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如上訴、答辯),避免因時間延誤影響權益。
推動訴訟進程
送達日期是程式推進的關鍵節點,例如一審判決送達後,15日内未上訴則判決生效。
送達日期的核心在于合法程式和有效籤收,不同送達方式對應不同的日期認定規則。如需具體法律條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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