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overnmental arbitrator
country; nation; nationality; soil; state
【經】 state
arbiter
【經】 arbitrator; referee; umpire
國家公斷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中具有特殊職能的官方調解角色,其英文對應詞為"State Arbitrator"或"National Mediator"。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6條定義,該職位指經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專業人員,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糾紛進行調解裁決。
在具體職能層面,國家公斷人主要承擔三類法定職責: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在2023年度報告指出,全國現有注冊國家公斷人1,372名,均需通過司法部組織的專業資質考試,并每兩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業務評估。該制度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對重大争議解決的制度創新,相關程式規範可參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幹意見》。
“國家公斷人”這一表述并非法律或行政體系中的标準術語,但可以結合“公斷人”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定義進行綜合解釋:
公斷人(參考)
國家公職人員(參考)
“國家公斷人”可能指以下兩類情況:
國家授權的仲裁角色
由國家機關任命或認可的仲裁人員,負責處理涉及國家利益或公共事務的争議,例如國際争端中的國家代表仲裁員。
公職人員的裁決職能
部分公職人員(如司法系統的法官、監察機構人員)在特定場景下需對争議進行裁決,這類職能可能與“公斷”概念部分重疊。
若需了解具體領域的“公斷”機制,可參考國際仲裁案例或國内行政調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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