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gnovit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confession
【法】 admission of facts
person; this
"被告自認者"是民事訴訟程式中的專業法律術語,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承認對方主張事實的被告人。該概念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efendant making a judicial admission",其核心特征是通過正式法律程式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意思表示。
從法律效力角度分析,自認行為将産生兩種直接後果: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認罪"(plea of guilty)與民事訴訟中的自認存在本質區别。前者涉及刑事責任的直接承擔,後者僅針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确認(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訴訟法學原理》)。
英美法系對應概念可參考《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第83頁對"judicial admission"的定義:訴訟當事人為免除對方舉證責任而作出的正式事實陳述。這種自認具有不可撤銷性,除非證明存在事實錯誤或欺詐情形。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被告自認者"在不同訴訟程式中有不同含義,具體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民事訴訟中的自認
定義
指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明确承認對方主張的、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訴訟請求。這種承認具有免除對方舉證責任、約束法院裁判的效力,但身份關系案件(如婚姻、親子關系)除外。
構成要件
法律後果
二、刑事訴訟中的自願認罪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明确承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符合條件的可獲得從輕處罰:
例外情形:
若僅有被告人口供而無其他證據印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涉及身份關系的民事案件自認無效
兩類自認的核心區别在于:民事自認針對事實認定,刑事認罪涉及定罪量刑,後者直接觸發刑罰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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