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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認者英文解釋翻譯、被告自認者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gnovit

分詞翻譯:

被告的英語翻譯: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自認的英語翻譯:

confession
【法】 admission of facts

者的英語翻譯:

person; this

專業解析

"被告自認者"是民事訴訟程式中的專業法律術語,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承認對方主張事實的被告人。該概念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efendant making a judicial admission",其核心特征是通過正式法律程式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意思表示。

從法律效力角度分析,自認行為将産生兩種直接後果:

  1. 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
  2. 約束法院的事實認定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2條)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認罪"(plea of guilty)與民事訴訟中的自認存在本質區别。前者涉及刑事責任的直接承擔,後者僅針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确認(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訴訟法學原理》)。

英美法系對應概念可參考《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第83頁對"judicial admission"的定義:訴訟當事人為免除對方舉證責任而作出的正式事實陳述。這種自認具有不可撤銷性,除非證明存在事實錯誤或欺詐情形。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被告自認者"在不同訴訟程式中有不同含義,具體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民事訴訟中的自認

  1. 定義
    指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明确承認對方主張的、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訴訟請求。這種承認具有免除對方舉證責任、約束法院裁判的效力,但身份關系案件(如婚姻、親子關系)除外。

  2. 構成要件

    • 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 内容針對具體事實而非法律判斷
    • 需以明示方式作出(如書面确認或當庭陳述)
    • 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
  3. 法律後果

    • 對方免除相應事實的舉證責任
    • 法院須直接采信自認事實(身份關系案件除外)
    • 自認人非經法定理由不得撤回

二、刑事訴訟中的自願認罪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明确承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符合條件的可獲得從輕處罰:

例外情形:
若僅有被告人口供而無其他證據印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涉及身份關系的民事案件自認無效

兩類自認的核心區别在于:民事自認針對事實認定,刑事認罪涉及定罪量刑,後者直接觸發刑罰調整機制。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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