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gnovit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经】 respondent
confession
【法】 admission of facts
person; this
"被告自认者"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专业法律术语,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承认对方主张事实的被告人。该概念对应的英文表述为"defendant making a judicial admission",其核心特征是通过正式法律程序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从法律效力角度分析,自认行为将产生两种直接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认罪"(plea of guilty)与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涉及刑事责任的直接承担,后者仅针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诉讼法学原理》)。
英美法系对应概念可参考《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第83页对"judicial admission"的定义:诉讼当事人为免除对方举证责任而作出的正式事实陈述。这种自认具有不可撤销性,除非证明存在事实错误或欺诈情形。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告自认者"在不同诉讼程序中有不同含义,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定义
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明确承认对方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诉讼请求。这种承认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约束法院裁判的效力,但身份关系案件(如婚姻、亲子关系)除外。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二、刑事诉讼中的自愿认罪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明确承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从轻处罚:
例外情形:
若仅有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案件自认无效
两类自认的核心区别在于:民事自认针对事实认定,刑事认罪涉及定罪量刑,后者直接触发刑罚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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